- 2021-10-19 发布 |
- 37.5 KB |
- 8页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商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8- 商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单位/姓名) 路 号(商铺门牌号) 乙方: 甲方所租赁商铺租赁合同编号: 建筑面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甲方在享有并行使下述权利和使用所租商铺时,须同时承担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商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 享有符合商铺租赁合同要求和本协议约定使用公用设施的权利。 3、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及本物业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和《管理规约》、《商铺使用守册》; 2、依据本协议按时向乙方付清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它政府部门允许收取的相关费用及委托乙方代收代缴的其它费用; 3、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4、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8- 5、对承租人、使用人及雇员、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管理规约》、《商铺使用守册》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6、按照公平、安全、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7、享受《管理规约》的权力,遵守《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对本物业区域内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8、明白及承诺:承租人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并自行对所租商铺内自有财产及公众责任进行保险投保。 9、甲方不得改变租赁合同中注明的房屋设计使用功能;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租赁房屋内自用部分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及行为。 10、协助乙方维护商业公共秩序,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告知乙方。 11、甲方有对其所租赁的商铺进行维护并保证其完好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车辆停泊服务费以及由乙方代收代缴的其它费用等),并有权向逾期未付者追索欠款及滞纳金。 2、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装修违规,日常经营违章行为进行劝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有权要求甲方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5、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诉讼等措施; 6、乙方可通过告示、通知的方式,对任何设施设备进行维修; 7、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其中包括《管理规约》、《商铺使用守册》)及其它公共管理文件的行为。 (四)、乙方的义务 1、对保修期满后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对绿化、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维护、小区道路等项目进行维护、服务;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商铺使用守册》并书面告知甲方,且以各种形式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相关规定。 -8-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处理对商业物业管理的投诉。 5、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订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物业管辖区内,涉及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本项所指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是指房屋的小修项目。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件(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前厅、配电间、电梯机房、水泵房、消防监控室、共用机房等。 二、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本项所指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是指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项目。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雨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备、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绿化浇灌设施等。 1、对于商铺外立面玻璃自爆的维修,在保修期内施工方承担,保维期后由租户使用人承担。 2、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责任及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由承租人负责。 3、检查、巡视商业街建筑及各系统,必要时包括甲方所租商铺内部。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以及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商铺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装修管理协议》,对商铺的装修工程进行管理。在甲方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停工、赔偿直至终止合同的权利。乙方有权在适当时候对装修规定进行修改。 5、 建立商业公共建筑设备及甲方所租单位房屋基本状况、装修、维修、异动档案。 6、 保持公共区域的水、电、气、通讯、宽带网、有线电视、机电设备、电(扶)梯、中央空调、消防装置、路灯、道路、排污系统等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在发生损坏时及时修复或积极协调相关专业部门进行修复。 7、 建筑及其设施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进行对甲方所租商铺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宽带网、有线电视、排污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甲方所租商铺自管部分实施有偿服务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 三、环境卫生 -8- 1、保持商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2、定时收取生活垃圾,并进行生活垃圾清运工作。(根据重庆市相关规定,果蔬垃圾、餐饮垃圾需分类处理) 3、 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公共绿化区域给予养护,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4、对超环保标准排放油烟、噪音等行为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者进行劝告和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 四、公共秩序维护 1、内容 (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安防工作。 (不含甲方人身和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 (2)配置秩序维护设备,成立秩序维护管理队伍,制定秩序维护管理制度; (3)24小时值班、巡逻 ; (4)机动车辆进出管理,保障道路正常通行; (5)对地震、地陷、火灾、水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 (6)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商业街,必要时包括甲方所租商铺内部。可采取必要措施 以防止任何人未经乙方同意或未按本协议规定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 2、责任 (1)严格管理公共秩序维护队伍,做到作风严谨; (2)在公共区域内危及商户安全的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 (3)对于承租人及物业使用人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未尽善意注意义务的过错责任。 五、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见附件:《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 保持外观完好、整洁,没有缺失现象,房屋完好率在98%以上; 2、 公共区域无违章、乱搭建现象。 二、设备运行 1、 做好水、电、燃气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保障工作; 2、 对公共机电、供水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实施24小时运行管理; 3、 建立报修、回访制度,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预案。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8- 1、 路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对于损坏的公共照明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或配合相关部门予以维修; 2、 排水、排污管道畅通,无堵塞、无外溢现象; 四、环境卫生管理 1、 不违反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饲养宠物的管理规定; 2、 商铺的公共廊道、走道、门前广场等部位保持清洁,不随意占用和堆放杂物; 3、 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贴、乱画现象; 4、 环卫设施完好无损,垃圾日产日清,标准化保洁; 5、 定期杀灭蚊、蝇、鼠。 五、绿化 1、 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摘损现象; 2、 绿化带无大面积病虫害。 六、公共秩序维护 1、 有专业化秩序维护队伍二十四小时值班、巡逻; 2、 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言语规范、认真负责。 七、消防 1、 贯彻国家和当地政府消防工作法令,制定区内消防制度; 2、 坚持固定的巡查检查制度和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全面检查,如有问题限期整改解决; 3、 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4、 发生火警及时通报、并协助消防部门救助。 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 24小时内完成。 急修: 1、24小时值班制度,30分钟到位。2、及时率100%。 九、有偿性维修,完成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 第四条 甲方承担的费用及缴纳 一、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有关条款向乙方按时交纳以下费用,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责任。 1、商业街物业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它应缴的费用,而无论该商铺是否空置 -8- 。商业街物业服务费收取起始是以约定交铺日期为准。甲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房时间办理接收手续,并开始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2、承租人/使用人商铺内自用电费 每户按表计量,由物业公司代收的费用在每月由工程人员上门抄表(以职能部门抄表时间为准),随商业街物业服务费一起收取。 3、中央空调服务费 中央空调服务费(含能源费)由使用商家承担,末端风机用电由使用商家承担,户内末端风机和设备的维护由商家承担。 4、 有偿服务费 物业有偿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家自愿选择,凭商家签字的派工单随物业服务费一并收取。 二、缴费标准及办法: 1、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为 元/平方米/月,按每户建筑面积计收。 停车场物业管理服务费: 元/月.车位。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2、 承租人/使用人租赁商铺内电费及公用设备(烟道强排电机)用电按月抄表,随商业街物业服务费一并缴纳。电:1.20元/度,若供电部门出台新的电价,按新电价执行。 3、有偿服务费按照乙方公示的标准执行。 三、甲方应在当月10日之前(遇节假日需提前)将费用金额缴清,逾期将按每天3‰向乙方缴纳滞纳金,同时乙方有权在甲方与公租房资产管理中心(公租房招商中心)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要求甲方在7日内补足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四、甲方退租时,须交清退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 五、甲方所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中不包括甲方应向政府相关部门所缴费用。 第七条 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乙方代为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承租人/使用人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甲方的室内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乙方不承担甲方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责任与赔偿; 三、甲方的室内财产与人身安全未投保,由甲方自行负责(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含此项费用)。 -8-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醒、劝诫、警告、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整改、收取赔偿金、收取违约金、收取滞纳金、收取额外服务费用、张榜公告、限制或中止服务、发送律师函及提起诉讼等,以保证本协议的履行 第十条 为维护全体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的紧急避险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中止,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自动恢复履行;如中止原因延续六个月或已无履行必要的,本协议中止,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若本协议任何条文因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的变更而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将按照新的法规要求执行,但本协议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第十三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乙方登记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共 页,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