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9 发布 |
- 37.5 KB |
- 7页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煤炭供货合同(Word版)
煤炭供货合同(Word版) 煤炭供货合同(Word版) 煤炭供货合同(Word版) 煤炭供货合同范文1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用煤经巨鹿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按照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方案,特制订我校与 签订煤炭合同,由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供货品种及数量 甲方供乙方 煤 吨。 二、供货价格及说明 1、按照采购中心招标价格每吨 元,(其中包括煤炭运输、检测、开票、过磅、装卸等一切杂费)。甲方首先供货 吨经检测、试烧、燃烧值达标,经乙方认可再供剩余吨数(按学校实际需要吨数为准),且烧的质量和价格要保持不变。 三、质量要求 1、所供产品要保证质量,(燃烧值不能低于7000大卡)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以乙方过地磅为准。质量不过关乙方不予验收付款。 2、为保证质量乙方可派人跟车运送。 四、交货时间和地点 甲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年 月 日前将首供 吨,剩余吨数供货时间等待乙方通知,验货地点为巨鹿县实验中学院内。 五、付款时间和方式 甲方验货完毕经乙方验收、试烧合格后,填写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验收报告单,采购中心审查无误后支付中心结算货款。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所供煤炭如不符合全质量要求或延误供货时间,乙方有权拒付货款或做相应处罚。 2、乙方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填写验收报告单并结算货款,如无故不予办理,逾期则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加收违约金。 七、纠纷解决办法 供需双方如出现纠纷,应及时交采购中心协调解决,如调解不成,则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供需双方各持一份,包采购中心、采购办各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供货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甲方决定将本公司煤炭采购业务承包给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供应概况: 1 2、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人工以及协调等其它产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运输款结算方式: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按照甲方指定场地堆卸原煤,由乙方指定的统计人员持甲方的结算单据与甲方相关负责人员核对签字认可后,到甲方财务办理结算。 三、甲、乙方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1. 甲方的责任:必须保证甲方公司全部原煤采办业务交由乙方(除甲方公司自己煤矿原煤)。 2. 化验标准依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较大,经甲乙双方协商,选第三方化验作为最终结果。 3. 乙方供应煤炭吨位依煤矿出矿磅单为准。 四、其它条款: 1、采办过成功,如对煤炭质量、吨位有改变时,甲方另行通知乙方提前准备更改。 2、在甲、乙双方合同生效后,乙方应积极联系甲方了解储存情况提前准备。 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约定双方不准以欺骗、欺诈的方式给对方签订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六、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各自遵守,如一方违约;按本合同总数量总价格的3%处罚,赔偿给守约方。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供货合同范文3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收货人名称、发到站、煤种品种、基质基价、数量: 第二条 交(提)货方式: 出卖人矿场车板交货。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委托出卖人的铁路运杂费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条 质量和数量的验收标准及方法: 1、商品煤的质量、数量以出卖人的化验和计量结果或铁路货物运单(铁路货票)为计价和结算依据。 2、买受人对收到的商品煤进行复验时,依照《煤炭送货办法》、《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标准gb/t18666-20xx《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进行,对质量、数量有异议,应在?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合格。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的质、数量异议通知后,?日内应作出回复,否则视为不合格。 3、买受人在商品煤交货以前可派人参与或监督出卖人的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出卖人在商品煤交货以后可派人参与或监督买受人的采、制、化和计量。 第四条 商品煤价格的计算及执行期限: 1、本合同商品煤以第一条中所列发热量值和价格为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热值(qnet.ar)每增减 ? mj/kg(100kcal/kg), 对应基价增(减) ? 元/吨; 2、本合同以第一条所列发热量值和价格为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的价格执行期为xxxx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由买卖双方再行商定。 第五条 货款、运杂费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1、货款、运杂费均以银行汇票、汇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按票面金额再加收利息(或将未到期的承兑贴现利息计入煤价)进行结算; 2、对国家分配计划量,在每月的铁路核准计划量下达后一周内,年定货量在 ? 万吨以上(含 ? 万吨)的买受人,应当全额预付运杂费和 ? %货款;年定货量在 ? 万吨以下的买受人应当全额预付运杂费和货款; 3、对市场交易量,买受人在每月提报计划前应当全额预付运杂费和货款。 4、出卖人从定货之日起?日内结清货款。 第六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第九条 其它事项: 在合同生效后,遇到特殊情况,买卖双方如需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必须在3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有关手续,出卖人在组织货源困难时,征得买受人同意可进行品种、质级间调整,调整后按实发品种、质级价格进行结算,出卖人在申报批准铁路计划时遇有国家、部、委或铁路局政策性停办时,买受人充分理解,双方协商另定顺延期限,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