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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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委托合同 ‎  编号:      日期:      甲方:租赁公司(地址:   电报:   (租)   电话:   )   乙方:   (地址:   电报:   电话:   )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文号   )和乙方的《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   ),   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 ‎ ‎  物件:               品名   规格   数量   备注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大写:   )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   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 ‎ ‎  次,即   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   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   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 ‎ ‎  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   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   本期应支付租赁费划拨至甲方帐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列结算清   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过银行向乙方开户行(   帐   号:   )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2%的滞纳金,不足   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 ‎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   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   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2%,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   项目,按2.5%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      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无力支付   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生效: ‎ ‎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   按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备查。第   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   号估价单为本合同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   乙方:(章)   担保单位:(章)   代表:   代表:   代表:      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行: ‎ ‎     帐号:   帐号:   帐号:      合同管理机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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