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安全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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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安全管理协议

三方安全管理协议书 建设单位: ‎ 总承包单位: ‎ 专业分包单位: ‎ 6‎ ‎ 三方安全管理协议书 发包单位: ‎ 总承包单位: ‎ 分包单位: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避免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经协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本协议书适用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合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具体情况。‎ ‎ 本协议书的宗旨是:在建设单位的统一领导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负责,为建设单位服务,齐心协力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各项施工任务,确保本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 ‎ 1、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相关证书等,不能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或个人。‎ ‎ 2、审查分包单位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与审批手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救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将分包单位的上述资料送总承包单位备案。‎ ‎ ‎ 6‎ ‎ 3、协调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发生的施工配合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总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承付配合费。‎ ‎ 4、如发生安全事故,负责协助分包单位做好抢险、救人及现场保护等相关工作。‎ ‎ 5、检查分包单位和接受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及有关问题,有权对分包单位提出整改或停工整改。‎ ‎ 二、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权利、义务 ‎1、按时完成建设单位交办的各项施工配合工作,仅收取配合费。‎ ‎ 2、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 ‎ 3、分包单位使用总承包单位的机械、临电、脚手架等设备设施双方须办理交接手续,签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协议”。‎ ‎4、发现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时,一是有权立即采取相关措施以免发生安全事故;二是要以书面形式尽快通知建设单位,促使发包单位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三是配合建设单位检查整改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 5、对分包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及相关工作提供帮助。‎ ‎ 6、对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配合应急援救抢险。‎ ‎ 7、由于总承包单位或总承包与分包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责任和经济责任。‎ ‎ 三、分包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6‎ ‎ 1、贯彻落实国家及合肥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包施工区域和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部责任。‎ ‎ 2、服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 3、对由总承包单位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负有全部责任,并按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标志。在进行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施工作业前,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单位及人员,要有相关单位人员接受签字手续。‎ ‎ 4、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用电及生活用电负有全部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 5、使用总承包单位的机械、临电、脚手架等设备设施双方须办理交接手续,签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协议”和“机、电、架设备设施验收移交单”‎ ‎ 6、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合肥市有关安全标准。使(租)用特种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总承包单位备案。‎ ‎ 7、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并向总承包单位备案。‎ ‎ ‎ 6‎ ‎ 8、按照合肥市有关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是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事故隐患,应向总承包方及时报告。‎ ‎ 9、按照合肥市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劳务作业人员,办理劳务注册及相关保险,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10、使用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总承包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 ‎ 11、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管理工作。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 12、由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导致总承包和第三方人员伤亡时,有分包单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和全部经济责任。‎ ‎ 13、由总承包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分包单位有义务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 14、由双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 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总承包单位报告,由在那个承包单位及建设单位按照合肥市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四、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需另行注明事项可在补充条款中说明。补充条款如下:‎ 6‎ ‎1、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处罚的罚金,分包单位应以现金及时交纳,否则总承包单位可对其进行水电管制。2、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分包单位必须立即处理妥当。若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皆由分包单位全部承担。‎ ‎ 本协议书壹式陆份,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执贰份,三方盖章签字生效。至分包单位工程项目完工及所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撤出本施工现场后自行终止。‎ 建设单位(盖章)‎ ‎(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总承包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分包单位(盖章)‎ ‎(盖法人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施工负责人(签字)‎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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