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短租合同范本(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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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短租合同范本(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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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日租车辆日限行200公里,月租车辆月限行5000公里,每超过一公里每公里按一元计算加收租金;   3、乙方提前退车,需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按提前天数租金的50%计算;   4、合同签定后乙方即时支付租金,短租一次结清,长期月租按月付款的,月起租日前2天支付租金,年租应一次付清或参照长期月租付款方式。   五、车辆的定期保养、年检和修理:   1、车辆每累计行驶5000公里时进行定期强制保养,甲方将向月租和年租的乙方进行电话查询车辆累计行驶里程,乙方应及时回复,以便甲方安排强保日期;   2、强保日期前三天、年检日期前五至十天,甲方将与乙方电话联系约定具体日期和地点,乙方应保证准时准点到达。强保逾期不到甲方有权处以500元罚款,造成车辆损坏乙方须另行赔偿。年检不到造成的罚款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3、车辆需保养或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修复时,必须到甲方指定的厂家修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己找修理厂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处以1000元罚款。   六、车辆续租和退车   1、租期在一个月以上者,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五天,向甲方提出续租或退租,如续租应到甲方办理续租手续,以保证乙方用车;   2、短租车辆续租应在期满前3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方可续租,并到甲方办理续租手续;3、乙方退车应遵守约定时间,逾期4小时以内交当日租金的50%,超过4小时按全天租金计算;   4、退车时甲方提供的行驶证件丢失,外以罚款:行车执照600元、年《检》标志1000元、绿标200元、养路费缴纳复印件10元。丢失车钥匙赔偿600元、车辆牌照赔偿600元同时暂不退押金,待牌照补齐,计算所有损失后结算;   5、乙方退车时如出现车内外物品丢失损坏,需照价赔偿,车辆外观发生划、蹭、磕碰等损伤需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修复,费用乙方自负,或由乙方委托甲方修理,乙方应确认甲方提出的修理价格相关损失,并按此支付。   七、车辆押金的收取和清退   1、车辆押金在合同签定后一次付清;   2、乙方退车时结算车辆押金,同时应扣除:拖欠的租金,应负担的赔偿和处罚的扣款项目;   3、暂扣交通违章罚款500元,20日后经网络查询无违章如数退还;   4、以上两项扣除后,余数当时返还,凭押金收据第三联清退。   八、车辆事故及丢失的赔偿:   租赁车辆在甲乙双方之间发生转移时,应办理手续,逐项认真填写移交表,包括甲方所提供的行驶证件。   九、车辆事故及丢失的赔偿:   1.保险条款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2.承租期间如出现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乙方除即刻向有关部门报案外,还应在一小时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并同时提供全部相关证件,作为甲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的根据,如因乙方延误,超出保险公司报案期限或乙方提供的证明不够理赔条件,其所有损失(含租金)全部由乙方向甲方赔付;   3.乙方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其原因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付,同时租金照付;   4. 乙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丢失等,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事故处理期间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包括甲方协助处理事故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款额的先行垫付。   5.乙方在租车期间发生事故,在事故未处理完,车辆未修复时,乙方仍须按天或月交纳租车费用。   6.公安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事故结案后的赔偿金由甲方负责退还乙方,但免赔和不予赔偿部分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担车辆修理费用的20%元,作为车辆因事故造成车辆贬值赔偿,车辆修理费超过5000元时,按40%赔付给甲方。   十、本合同中《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移交清单》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它规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作出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车辆短租合同范本二   合同号:   术语释义:   1、出租方:指中汽租赁(海南)有限公司,即租赁车辆所有权人。   2、承租方:指依照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或个人。   3、担保方:指为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本合同在担保期内提供不可撤消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4、租赁车辆: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手续完备的车辆。   5、车辆损失:指租赁车辆的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轮胎、工具等附件的丢失或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任何方面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车辆的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和附件二《车辆交接清单》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回。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提供其它虚假情况有可能给出租方带来损失的。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项超过3日。   (5)承租方提供虚假无效身份、职业、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6)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有以上情况之一者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3、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4、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权利。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准。   6、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7、协助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 事故的处理及车辆维护工作。   8、承租方还车时应保证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取不足部分燃油费。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于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3、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损伤、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交纳租金和押金。   5、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等费用。   6、严格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7、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8、承租方必须承担在租期内由于承租人自身原因给承租人自己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和租车期间因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给出租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   9、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及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10、在续租期间必须告之出租方所租车辆的真实情况。   五、担保方责任和义务   1、担保方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从担保方签字之日算起,担保方的担保期限到期后就担保期内承租人发生的法律责任仍然有效。   2、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及住址证明。   3、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租赁行为暂时停止而不愿或没有能力继续担保的,需提前书面通知出租方及被担保方,并征得出租方及承租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担保。   六、押金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押金给出租方,押金不计利息。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在无任何纠纷的情况下,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剩余押金即时归还承租方,下班之后还车,押金将于下一工作日内退还。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还车结算时,由承租方预留人民币500元的交通违章保证金,十五日后如无违章记录则全部返还给承租方,否则出租方在代付交通违章金后将余额返还承租方。   七、保险条款   1、出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车损、盗抢和第三者责任险,若长期租赁方要求增保其它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   3、承租方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否则承租方应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4、上述保险公司险种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出租方仅就承租方或出租方书面允许的驾驶人员发生的保险索赔事宜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5、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车辆发生各种事故,承租方应付车辆加速折旧费、保险公司免赔额和维修停驶期间租金收入的50%,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的3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   八、违约责任   1、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2、承租方应按双方签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小时,均按《价目表》的超时交费标准交付违约金。   3、承租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出租方缴纳租金,逾期按每天1%(租金总额)缴纳滞纳金。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承租方在租赁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车辆,必须到出租方重新填写《汽车租赁登记表》并缴纳租金,否则视为非法占用出租方车辆。   十、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的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清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出租方、承租方、担保方各执一份。   汽车承租人须知   为了租赁车辆的安全运营,也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承租方记住以下条款:   1、除您本人或您在《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注明的驾驶人员外,无出租方的书面许可,不允许任何人驾驶您承租的本公司车辆,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驾驶人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驾龄一年以上)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租用车辆相符。   3、您承租的车辆必须在海南省以内地区使用,若确需驶出上述范围,务请提前三天取得出租方书面许可并加收5000元押金,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负。   4、您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车辆交接清单》中您租车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损坏等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您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它相应的费用。   5、为避免上一条情况出现请您每天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出租方联系。如确需填加油液,必须使用生产厂家允许的产品。还车时承租方应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否则出租方将收取10元的清洁费。   6、如果承担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您应立即停车与出租方联系,如未与出租方联系,继续使用造成损失将由您承担   7、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由出租方安排维修地点,您不能自行维修或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禁止继续使用已受损的车辆,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出租方不承担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金。   9、您如果在承租车辆期间遗失牌照或其它有关证件,您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   10、租车时,请您一定细心,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在出场前解决,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车辆交接清单》为准。   11、您不能自行卸动或拆除所租车辆的零件和备件,否则,您不但须及时性归还原零件或设备,还须付给出租方最高不超过所拆零部件或设备原价三倍的违约金,车辆的防盗器遥控板若发生损坏或丢失,您应赔偿1500人民币。   12、您不能拆动车辆的里程表,若在您租车期限内有拆除现象,须交付出租方1000元赔偿费。   13、您不能将承租车辆当作教练车,禁止用所租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其它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否则您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交付出租方不少于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4、禁止用承租车辆从事盈利性质客货运输,禁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如违反以上条款,出租方将视情节轻重向您收取不少于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5、您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汽油车必须使用90#以上无铅汽油),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损坏完全由您承担。   16、为使长期租赁车辆能保持良好状态,请您务必在租车当日确定每月何日到出租方指定的地点维修、保养一次。如每少保养一次,出租方将在您的租赁费外加收1000元的费用,24小时为一个租赁日,月租按30天计。   17、因欠租未还车辆产生的租金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8、本《汽车承租人须知》作为《汽车租赁合同》的组成部份,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条款已由出租方明确告知承租方、担保方,且承租方、担保方已完全理解,并认同。   出租方:中汽租赁(海南)有限公司     承租方:        担保方: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住 址:                 住 址:       ‎ ‎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             委托经办人:      委托经办人:   盖 章:                  盖 章:        盖 章:   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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