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8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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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车辆质押合同(Word版)
车辆质押合同(Word 版) 车辆质押合同范文一 甲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 乙方(质权人): 身份证号: 为确保乙方与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车辆作质押, 为该笔借款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之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元 整,(小写: ¥ )。 第二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 起始日期以借款实际发放为准。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乙 方全部债权得以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四条 质押物、质押物的保管及费用 1、质押物的名称:车辆,车辆牌号: 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质押物以及相关权属证明等交付乙 方占用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该保管费为主合同履行期间之 保管费用,如主合同展期或逾期,甲方应继续向乙方交纳保管费,标 准按每月 元执行。 3、质物的估价金额为人民币 元,质押人确认该质押物的实际 价值与上述估价相符。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罚息、手续费、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以及为实现质权和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 用。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在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后, 乙方必须将质押物及相关资料交还给甲方。 第一条 根据合同,双方确认被担保主债权的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 2、质押期间,质押物有损害或者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 影响乙方权利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应在接到 乙方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替换物或另行提供 其它担保。 3、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移、出租、 转让、再行质押(抵押)质押物或以其它足以影响到质权行使的方式处 分质押物。 4、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处分质押物的,其处分质 押物所得价款应提存,如乙方代偿,该笔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甲方的担 保债权。 5、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将车辆及时交给乙方 保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能有任何隐瞒事实之 处。 6、质押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和撤销保险。如保险中 断或保险期满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乙方有权代为办理续保手续, 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7、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视为 已经征得了甲方的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满乙方未受甲方清偿的,乙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 式以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 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乙方有权就不足 部分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提前行使质押权 1、借款人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消、被宣告破产 的。 2、借款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借款合同被借款人单方毁约的。 4、甲方向乙方隐瞒质押物共有等权属重复质押、出资(合资)、 转让以及虚假登记等严重危害质权实现的事项的。 5、借款人因涉及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或刑事案件导致重大信 用危机的。 6、借款人违反了与出借人、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未按 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7、质押期间,甲方不能保证质押物价值足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 数额,经乙方催告后甲方仍不采取补足或其他担保措施的。 8、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明示违约或以自 己的行为表示违约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依约 归还借款本息或经出借人及乙方同意的延长期间内仍不能归还借款 本息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延期向乙方交纳质押物保管费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按每月应交纳金额的 10%计算。 2、质押期间,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不能 及时提供价值相当的质押物或另行提供其它担保的,应向乙方支付本 合同中质押物总额的 10 %的违约金。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处分质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 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质押物原状或提供相应的补充担保,并有权要求甲 方支付本合同中质押物总额的 10 %的违约金。 4、质押期间,甲方不能保证质押物价值足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 数额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中质押物总额的 10 %违约金。 5、甲方因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等权属争议、被查封、扣押或已 经设定过质押权等权利瑕疵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支 付本合同中质押物总额的 10 %的违约金。 第十条 各方对合同的解释存在争议时,以保证乙方利益为原则 处理纠纷。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加指模) : 乙方(签名加指模) : 年 月 日 车辆质押合同范文二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甲方 与借款人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借款合同,乙方愿意 以其合法拥有的机动车辆质押给甲方为 的借款作担保。待 将借款归 还给甲方后,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归还乙方。特订立本合同,以 资遵守履行。 第一条、质押物品清单 1、乙方承诺将本人名下的车辆(品牌: ;型号: ;机动车牌照号 码: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质押给甲方。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 车辆的评估价值:人民币 (大写) 。 2、乙方同时将上述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 购置税发票、保单(保卡)随同车辆一并交由甲方保管。 第二条、借款金额及利率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月利率为 。 第三条、质押期限 质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与借款期限一致,债务人逾 期还款的,质押期限相应延长)。 第四条、合同约定 如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或债务人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 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 约金,行使质押权。甲方可将质押车辆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也可 自行在二手车市场直接将质押车辆进行出售,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五条、质押车辆的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与借款人所签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本 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出借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邮寄费、差旅费、律师费)和借款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甲、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对质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 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 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乙 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车辆在甲方处封存 3.车辆的保险,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 乙方负担。 4.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质押车辆。若是由于车 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 的赔偿责任。 6.随车手续:由甲方保存。 7.甲方行使质押权处理质押车辆所得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 方有权另行追索。乙方承诺质押物一旦被甲方行使质押权,乙方无条 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须向成都市高新区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在债务人还清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后,甲 方将乙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 另行约定。 第十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 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 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车辆质押合同范文三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签定的第 34051592 号当票和[20xx]年[车] 字典第[023]号《中徽典当借款协议》得到全面履行,甲方自愿提供自 己所有的汽车作为质押典当借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我 国《合同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经 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设定质押的质押物情况 1 、 车 辆 号 码 : 、 发 动 机 号 码 车 架 号 / 车 辆 识 别 号 码 LVSHEFEK97F354000、漆型/颜色 黑色、入户日期 20xx 年 9 月 3 日、行驶公里数 / 。 2、甲方将上述汽车质押给乙方,将汽车和汽车有关证件:费凭 证、保险单等 由甲乙双方检查确认签字后封存交乙方保管。 第二条 甲方典当的当金为(大写)壹拾伍万圆整,月典当综合费 用率为: 4.2%,月利息率为: / 。甲方在本合同届满后 5 日内与乙 方协商,在缴清前期费用后经乙方同意可以办理续当,续当需签订《续 当合同》。 第三条 质押期限为自 20xx 年 12 月 22 日起至 20xx 年 12 月 21 日止。 第四条 典当期满或续当期满后如果甲方逾期还款的,乙方对逾 期当金按每月 4.2%收取甲方逾期期间的综合费用,并按每月 0.5%收 取甲方逾期期间的利息,另甲方承担逾期期间每天逾期款项千分之三 的违约金。 第五条 甲方汽车质押典当给乙方,甲方以质押物优先受偿乙方 款项的范围包括: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实现质押权的费 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 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典当期间乙方保管质押物,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出 租、出借、使用质押物并有义务保持质押物的外部完好无损,甲方可 随时检查。汽车质押期间,如外部出现损伤,由乙方负责。因停放时 间过长,造成内部损伤的,则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 得少于全部当金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 乙方代为保管。质押期间,质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 第九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应当在 5 日内赎当 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如绝当乙方有权根据甲 方的委托书对质押物委托评估,并委托拍卖公司对质押物进行拍卖, 所得价款乙方优先受偿当金、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及乙方实现质 押权的费用等。 第十一条 甲方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登记事项时,本合同继续 有效。 第十二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 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除依法归还当 金以及支付综合费用、利息等款项外,另应承担全 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违反 本合同约定则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可订补充协议,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到有关质押登记机 关办理完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 公证处、车管所 各执一份。 出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财产共有人:年 月 质权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