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与影视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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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与影视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演员与影视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 一) 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 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 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 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 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 二) 关系不同。 ( 三 ) 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 四 ) 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 五 ) 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 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 其他形式。你所说的情况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属于合 同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应该是直接向法院起 诉。而不是到劳动局仲裁。 在当前情况下,对涉外劳务合同中细节的处理可以尽可能的防范、 减少和解决这种涉外劳务纠纷的发生。而这种具体的细节处理主要 体现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书之中。在实践中涉外劳务合同应特别注 意以下十个内容: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 址、联系电话 工资待遇、津贴、补助,工资标准一般应与所在国等岗位上工作 的当地工人持平,通常有 I 市价为基数,按时、按日或按月计算。 亦有以工作量为基数,按件计酬。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上 夜班,雇主应付加班费或夜班津贴。窝工应有雇主发给劳务人员基 本工资。 外劳人员休假的安排。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的 探亲假期,在假期内,雇主只付工资不付津贴。 纠纷的解决,在合同中要注明在劳务纠纷发生后应采取何种方式 解决纠纷,如约定某一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和适用的法律。 另外,如果涉外劳务合同发生争议,因为涉及劳务合同具有涉外 因素,因而并不一定处理就一定要以外国法律为准据法或一定要适 用中国法律。可以在实践中遵循:自行协商选择适用法律,如适用 外国法律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能适用, 而应适用中国法律,如协商一致,则应把合同纠纷解决适用法律的 条款名师在合同中 ;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情况下, 涉外劳务合同适用实施合同地的法律。 适用国际惯例,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中国法律,但中国法律对该具 体争议向未作规定的,就要适用国际惯例。 适用国际公约,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与全国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因当前没有一部专门解决影视法律关系纠纷的《司法解释》规范, 故影视合同条款的“完备”与“瑕疵”对解决影视纠纷显得尤为重 要。 与之“息息相关”的是电影片和电视剧制作机构或著作权机构各 种各样的“合同”形式。“合同”的优劣 ?“条款”的分明 ?“有效” 与“无效”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等决定影视公司、投资 方、发行方、制片、编剧、导演、音乐、演员、经纪等等在电影片 或电视剧的筹划、摄制、剪辑、发行等过程中等不同主体的“喜怒 哀乐”。 影视合同及其条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影视合同的分类大致如下: 联合投资电影片摄制合作合同 联合投资电视剧摄制合作合同 中外联合摄制电视剧合作意向书 中外联合摄制电影合作合同 中外联合摄制电视剧合作合同 电视剧广告代理合同 ( 二) 影视素材使用许可及剧本创作类合同 艺术作品许可使用合同 文字作品提交合同 文字作品保密协议 文字作品使用意向书 文字作品许可使用合同 文学剧本创作合作合同 电影剧本委托创作合同 电影剧本委托改编合同 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 电视剧剧本委托改编合同 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音乐作品录制合同 影视饰演许可使用合同 剧照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影视素材许可使用合同 置景场地租用合同 艺术作品使用许可合同 景地使用许可合同 ( 三 ) 影视人员聘请类合同 电影 ( 电视剧 ) 聘用编剧合同 电影 ( 电视剧 ) 聘用导演合同 ( 与导演本人签订 ) 电影 ( 电视剧 ) 聘用导演合同 ( 与导演所属单位签订 ) 电影 ( 电视剧 ) 聘用制片人合同 聘用音乐作品创作者合同 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聘用音乐作品演唱者合同 ( 与演唱者本人签订 ) 电影 ( 电视剧 ) 聘用演员合同 ( 与演员本人签订 ) 电影 ( 电视剧 ) 聘用演员合同 ( 与演员所在单位或经纪公司签订 ) 电影 ( 电视剧 ) 聘用特技演员合同 ( 与演员本人签订 ) 电影 ( 电视剧 ) 聘用未成年演员合同 (与演员本人签订 ) 电影 ( 电视剧 ) 聘用临时演员合同 ( 与演员本人签订 ) 聘用工作人员合同 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演艺人员经纪合同 ( 四 ) 后期制作、影视技术类合同 影片洗印加工合同 音效制作合同 同期录音合同 电影 / 电视剧字幕制作合同 音乐作品录制合同 ( 五 ) 影视产品发行放映类合同 电影片发行意向合同 电影片保底分成发行放映合同 电影片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 电影片买断发行放映合同 电视剧播映权许可使用合同 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 音像出版发行合同 ( 六) 影视衍生产品类合同 二、影视合同特别风险提示 签订影视合同需要明确如下风险: 1,影视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应受《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的调整。 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影视合同也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 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 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基本条款需要明确约定 ; 3,影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条款。 (1) 著作权的归属 ?交付产品或者作品成果的时间、地点、标准 ; 以及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剪辑权 ? (2) 应确认是否授予复制权 ?还是发行权 ?以及行使复制权、发行 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权利的 区域、载体、时间等需要明确约定 ; (3) 应确认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中作出选择等。 以上出现纠纷的处理原则、标准、时间、方法等。 对专业性很强的合同以及合同条款,有必要咨询或者委托影视律 师,这样“防患于未然”,把隐患“消除在萌芽当中”。避免投资 或者工作“功败垂成”、“前功尽弃”。 《影视合同名称的分类及风险提示》作者何永强律师是北京市律 师协会新闻和传媒 (影视) 委员会委员 猜你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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