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常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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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合同范本常识须知

合同范本常识须知 一、概念 ‎  合同表述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注1、上述是关于合同的传统界定,所关注的是合同的行为侧面,现代的学说则倾向于从过程的侧面把握合同,认为合同是一种从合同缔结前的阶段到履行完毕后的一个连续的过程。‎ ‎  注2、《合同法》中第43条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保密义务规定和第42条的缔结过失责任规定以及第92条关于合同终了后的义务规定等等如果借助合同过程论则可以获得较好的说明。‎ ‎  1.3《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 ‎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  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  1.4《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 ‎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  1.5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  合同分类 ‎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  2.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  2.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  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 ‎  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 ‎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 ‎  2.3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这15种有名合同分别是:‎ ‎  (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1];(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  注 ‎  制定《合同法》之时,中国的《物权法》尚未制定,故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当时仅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 ‎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矿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权性质的合同在没有特别法规范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分则。‎ ‎  法律特征 ‎  3.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  3.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  3.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  与协议的区别 ‎  合同是一种比较正式化比较严谨的契约,而协议更趋向于口头化。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至于您说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的。‎ ‎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  与合意的关系 ‎  5.1不是所有的合同或其内容都经由合意。‎ ‎  如,附随义务作为合同的内容即未经当事人约定。‎ ‎  再如,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也未经当事人合意。‎ ‎  再如,合同只要就其最低限度的内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内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62、63条等等规定确定。‎ ‎  5.2不是所有合意都能作为合同。‎ ‎  如,情人间约定的约定,朋友之间一起吃饭的约定等等。‎ ‎  因此,“合同”=“合意”只是一个粗略的界定,并没有全面准确揭示合同概念的内涵。‎ ‎  与契约的关系 ‎  合同曾有契约与合同之分。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契约。合同是双方或者三方以上当事人基于方向并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合伙合同。我国现行法律不再作这样的区分,把二者统称为合同。‎ ‎  二、由来 ‎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 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 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古罗马时期合 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随着商品经济 ‎ 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 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  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  还有一种说法,现代的合同都写有一式两份,因为以前民间订制合同时就是一张纸,写好后从中间撕开,一人拿一半,有争执的时候在合起来,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两份的说法。‎ ‎  最早的时候,合同被称作“书契”。《周易》记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对人易之以书契。”“书”是文字,“契”是将文字刻在木板上。这种木板一分为二, 称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为凭证。“书契”就是契约。周代的合同还有种种称谓:“质剂”,长的书契称“质”,购买牛马时所用,短的书契称“剂”,购买兵器以 及珍异之物时所用;“傅别”,“傅”指用文字来形成约束力,“别”是分为两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将书契分为二支。“判”就是将分为两半的书契合二 为一,只有这样才能够看清楚契约的本来面目。代词汇中的判案、审判、判断、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来。“合同”即合为同一件书契,这是“合同”一词的本义。今 天签订的各种合同都是在纸张上,在古代却是实物。由此看来,古今意义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语。‎ ‎  三、甲方乙方 ‎  在合同中,甲方、乙方代表的是合同中签约双方。‎ ‎  一般订立合同的一方为甲方,签约对象为乙方。‎ ‎  买卖合同中,通常付钱方为甲方。‎ ‎  注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甲乙双方的身份。甲方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乙方同理。‎ ‎  四、类型 ‎  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  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  成立与生效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  合同有效成立的4个条件:‎ ‎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  法律约束力 ‎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 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 束力。‎ ‎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 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  五、形式 ‎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  口头形式 ‎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  书面形式 ‎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 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 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  六、概念 ‎  合同自由 ‎  所谓合同自由,又称契约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合同负担义务并受强制之履行的自由。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 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这种自由被概括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则。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 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说,合同自由的范围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合同内容决定的自由及选择合 同形式的自由四个方面,其核心和实质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  合同无效 ‎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  1合同已经成立 ‎  2合同具有违法性 ‎  3合同没有约束力 ‎  4合同自始无效。‎ ‎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4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6 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  7 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  合同解除 ‎  一、合同解除的类型 ‎  第一,约定解除。即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一方或双方在某种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  第二,法定解除。即当事人依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  第三,协议解除。即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一个新合同解除旧合同。 相关法规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合同解除的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七、注意事项 ‎  (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  (2)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  (3)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同样缺憾的发生。‎ ‎  (4)可能的话,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通过相关机构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 ‎  (5)签署合同时合同表面要字迹清楚,整洁,推荐使用合同专用纸张打印。‎ ‎  八、合同诈骗 ‎  1.伪造证件。行骗者伪造单位、伪造营业执照及各种许可证等,利用伪造证明签订合同骗取钱财;‎ ‎  2.设饵钓鱼。以紧俏物品为诱饵抓住对方急于发财的心理,许以高利,签订合同侵吞对方预付货款;‎ ‎  3.利用联营骗取投资。以联营为名,打着优势互补、共同盈利的幌子,取得对方信任,签订联营合同,骗取对方投资款;‎ ‎  4.欲擒故纵先予后取。以预付货款或给付定金为诱饵,给对方一定甜头,打消对方顾虑,达到骗取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 ‎  5.恶意串通合演双簧。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事先串通,一买一卖,制造商品紧俏气氛,以此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货款 ‎  6.假痴不癫顺手牵羊。以滞销和积压商品为目标,抓住对方急于推销滞销和积压商品的心理,签订购销合同,顺手取之 ‎  7.偷梁换柱从中牟利。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货物,然后将所骗货物处理,以自己的劣质产品顶款,从中牟取暴利 ‎  8.金蝉脱壳人去楼空。诈骗者先以种种优惠条件打动对方,签订巨额合同,一旦货物到手,随即藏匿或外逃 ‎  9.移花接木指山卖磨。自己没货,而把需方领到码头、货场或仓库,把他人之货说成自己的货,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诈骗对方的货款 ‎  10.以小充大狐假虎威。牌子大,资金少;假集体,真个体。以大牌欺骗对方,签订合同,谋取不义之财 ‎  11.以假乱真假戏真唱。双方当事人为规避法律,签订假标的合同。一方假戏真唱,借机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对方货款;而被骗方只得自认倒霉;‎ ‎  12.招摇过市以势欺人。诈骗者用董事长、总经理等显赫身份,以豪华办公场所等表面形式,博得对方信任,签订合同,谋取财物;‎ ‎  13.混水摸鱼乱中取之。这类诈骗手法往往是借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等之机,利用会议期间人员复杂、时间仓促、不易审查的特点,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  14.抛砖引玉沆瀣一气。诈骗者以贿赂或女色打通关节,买通有关人员和领导,里应外合,狼狈为奸,损公肥私 ‎  15.掩人耳目盗名欺世。盗用他人公章、合同纸、有关证明凭证,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 ‎  16.明火执仗强取豪夺。诈骗者通过签订合同,诱使对方送货,一旦货到需方,则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财物,手段极其恶劣;‎ ‎  17.非法转让坐收渔利。这类诈骗往往发生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其特点是一方利用种种手段,将工程承揽到手,然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 ‎  18.设置陷阱守株待兔。往往是以高利润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设置陷阱,造成对方违约,骗取保证金、抵押金、中介费等;‎ ‎  19.上房抽梯环环相连。以转让专利、高新技术为名,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五包”合同,连续骗取对方转让费、中介费、培训费、设备费等;‎ ‎  20.引狼入室祸及自己。这类诈骗往往发生在涉外合同中,中方企业考察不慎,盲目签订合同,外方诈骗者则采用种种手段,设置骗局,诱惑中方企业上钩,诈骗钱财。‎ ‎  九、合同样例 ‎  房屋出租合同 ‎  出租方(甲方):‎ ‎  承租方(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1致,签定本合同。‎ ‎  第1条 租赁房屋的位置和状况条款 ‎  甲方将座落于聊城市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约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 ‎  第2条 租赁期限条款 ‎  租赁期限为 年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 ‎  第3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条款 ‎  乙方租用的房屋作居住用途,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在租赁期间,乙方若对房屋进行转租或改变用途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  第4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条款 ‎  租金每月人民币 整,年总租金 整,租赁费每年半年预交1次,以后依次类推。乙方应于每年的 月 日和 月 日分2次向甲方交付租金。‎ ‎  第5条 房屋的交付条款 ‎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迟于上述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将本合同有效期延长,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 ‎  第6条 费用承担 ‎  租赁期内,按国家规定因房屋租赁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由乙方承担。‎ ‎  乙方使用的水费、电费由乙方承担,按物价部门及有关部门规定价格计费,交费方式为每月1交。‎ ‎  第7条 房屋修缮条款 ‎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房屋及其设施应进行必要的检查、修缮。‎ ‎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进行维修。‎ ‎  乙方通知甲方,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经合同登记机关见证后代为维修或由乙方自行维修。本条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由甲方承担。‎ ‎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和承担相应损失。‎ ‎  第8条 房屋的改建、装修条款 ‎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须经乙方同意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协议。因国家政策和不可抗力除外。‎ ‎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合同到期后,可移动装修物乙方带走,不可移动装修物乙方无偿留给甲方。‎ ‎  第9条 房屋转让条款 ‎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  第10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 ‎  (1)、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1的,本合同终止:‎ ‎  1、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  2、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房屋;‎ ‎  3、甲、乙双方协商1致,达成终止协议。‎ ‎  (2)、有下列情形之1,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1、乙方不交付租金1个月以上;‎ ‎  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1个月以上;‎ ‎  第101条 合同的延续及优先权 ‎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  第102条 缮后条款 ‎  合同到期时,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腾空、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  第103条 违约条款 ‎  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予以赔偿。‎ ‎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确需解除合同,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返还多交租赁费并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人民币贰个月房租;‎ ‎  如乙方确需退房的,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赔偿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人民币贰个月房租。‎ ‎  第104条 免责条款 ‎  房屋如因不可力的原因导致损坏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  第105条 争议解决方式条款 ‎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有关机关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106条 其他条款 ‎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本合同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  借款抵押合同 ‎  订立合同双方:‎ ‎  抵押人:_____,以下简称甲方:‎ ‎  抵押权人:____,以下简称乙方。‎ ‎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  1.名称:_____。‎ ‎  2.数量:_____。‎ ‎  3.价值:_____。‎ ‎  第二条 抵押期限 ‎  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  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  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  第四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__银行___分行___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  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  第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  3.抵押物的价格由___市物价局作价。‎ ‎  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  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 ‎  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 ‎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  第七条 其它 ‎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  3.本合同系经___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_份,送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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