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奖学金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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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学金赠与的合同

关于奖学金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 ‎  受赠人:‎ ‎  为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成为优秀人才,经赠与人与受赠人友好协商,由赠与人在受赠人处设立 奖学金,双方当事人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本合同。‎ ‎  第一条 捐赠目的 ‎  赠与人在受赠人处设 奖学金,目的在于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成为国家栋梁之材,造福于人民。‎ ‎  第二条 捐赠金额 ‎  赠与人设立 奖学金的基金为人民币十万元。‎ ‎  第三条 捐赠金额的支付 ‎  赠与人于 年 月 日通过银行汇款至受赠人人民银行账户。受赠人应当及时进行查验。‎ ‎  第四条 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  1、 在 奖学金设立的同时,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组成 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对该基金进行管理和发放。‎ ‎  2、 奖学金的基金由受赠人负责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每次定期储蓄一年,利息用于发放奖学金。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仍存入奖学金专门账户,基金总额达到设立时的200%,可以将发放奖学金数额提高一倍。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亦再存入该奖学金专门账户,基金总额达到设立时的300%后,全部利息均用于发放奖学金,奖学金数额相应提高。‎ ‎  3、 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时间为每年九月份;每次奖励 名优秀学生,每人奖学金为 元。‎ ‎  4、 奖学金发放标准 ‎  凡获得 奖学金者必须符合下列标准:①大学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②学习成绩优秀,其中专科生与本科生学习成绩须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须有质量较高的论文发表; ③品质良好,本学年内未有任何校际处分。‎ ‎  5、 奖学金评定办法 ‎  凡符合第四款所列标准者即有获奖资格。入围后,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入围者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评议,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者,当场揭晓,并张榜公布。‎ ‎  第五条 奖学金存续时间 ‎  奖学金为永久性奖学金,受赠人不得擅自挪用。‎ ‎  第六条 捐赠的撤销 ‎  有下列情形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捐赠:‎ ‎  1、 受赠人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使不应获奖者获奖,与 设立目的不符的;‎ ‎  2、 受赠人擅自将奖学金挪作他用的。‎ ‎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第八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本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本赠与时起成立并生效。‎ ‎  第九条 其他 ‎  1、‎ ‎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2、 本合同签订之后须经公证,始得成立与生效。‎ ‎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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