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山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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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山地)承包合同

林地(山地)承包合同 ‎  林地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甲方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发展集体公益事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承包林地合同如下:   一、甲方通过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公开招标、投标方式将林地出租给乙方承包,该出租林地位于cc,面积共xx亩,乙方亦自愿承包发展种植经营经济林木。承包林地的边界至详见林权证及双方签名确认的林业站红线勾图。   二、承包期限:共三十年,即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期满乙方应把林地交回给甲方。   三、承包金额及付款办法:   1、承包金额:每年每亩人民币肆拾伍元整(包括林地原有林木在内),三十年共xx元整(¥:xx)。   2、付款办法: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三十年承租金额给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承包期内,甲方协助乙方搞好承包范围内的治安工作及防火安全措施,谁失火,谁负责。 ‎ ‎  2、甲方发包给乙方的林地(包括原有林木)权属必须明确,林地界线清楚无争议。如因承包林地及原有林木权属、林地界线发生纠纷的,由甲方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如因上述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必须负责赔偿给乙方,并且不得中断乙方的各种经营活动;   3、甲方应告知该林地所在村村民不得在该承包地内毁坏林木、砍柴、开荒种植、取沙泥或新葬坟等,如村民需要在该林地内新葬坟的,需要征得乙方同意;   4、甲方原有的运输道路应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要在甲方未出租的林地内开设新运输道路的,甲方必须配合乙方理顺开路涉及农户的思想工作,但涉及农户林地的补偿费用由乙方负责。   5、承包期内,如乙方需要砍伐林木或炼山清山造林工作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林业部门申报有关手续;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对承包林地有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成本、国家规费(工商、税收)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在承包期内,乙方对承包林地享有自主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  3、乙方要保留该承包地内的原有山坟,必须离墓地周边3米外才能种植经济林木及其它经济作物。   4、乙方为了合理的生产、生活需要,可以在承包林地范围内建设各种生产、生活设施,但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同时承包期满,上面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五、承包期内,如因国家政策改变或国家征用承包林地的,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该林地的各项手续,以尽快取得补偿金,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青苗费和地上物等设施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乙方应得的补偿款。   六、承包期内,如在承包林地内发现有矿产资源的,甲乙双方都不得擅自开采,确需开采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办理开采手续。   七、承包期内,甲乙双方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赔偿给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双方如有过错的,则按双方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承包期内,乙方有权将该承包林地转租、转包、转让,如转包、转租的应告知甲方,如将承包林地转让的,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转让,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转让手续。   九、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种植的林木或经济作物还未能处理完毕的,甲方允许乙方延长 ‎ ‎  年时间处理,延长期的承包金与原租金不变。如在约定延长期满乙方仍未处理完毕的,则林地上的所有剩余物应无常见归甲方所有。   十、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十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如要变更条款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公证机关备案后方可变更。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按指模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最高违约金赔偿给履约方。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各存执一份,以便法律监督。   本合同尚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二○一五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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