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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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 ‎  篇一 ‎  第一节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  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  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  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  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  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  标的超过万元的;‎ ‎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万元的;‎ ‎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  重大涉外合同。‎ ‎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  标的超过万元的;‎ ‎  投资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  5.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  1.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  第二十条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  第二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  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  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  第二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  第二十八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  第二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  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  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  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  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 ‎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  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  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  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 ‎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  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  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第四十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  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  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 ‎  2.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  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  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  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  7.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  第四十五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  第四十六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负责积极处理,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具体解决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  第四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  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  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 ‎  3.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 ‎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  第四十九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  第五十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  第五十一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  第五十二条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三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  第五十四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  第五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  第八节附则 ‎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  第六十条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  篇二 ‎  1、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  2、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  3、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  4、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  5、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  6、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  7、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  8、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  9、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  10、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  11、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  12、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  13、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  14、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  15、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  16、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  17、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1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  19、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  20、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  21、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  22、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  23、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  24、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  25、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  26、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  27、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  28、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  29、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  30、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  31、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  篇三 ‎  总则 ‎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  合同的签订 ‎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变更、解除 ‎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  篇四 ‎  1.目的 ‎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  2.适用范围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  3.职责 ‎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  3.2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  3.2.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  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  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  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  4.合同的签订 ‎  4.1合同的主体 ‎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  4.2合同的形式 ‎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  4.3合同的内容 ‎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  4.3.7合同的担保 ‎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  4.3.8合同的解释 ‎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  4.3.9保密条款 ‎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  4.3.10合同联系制度 ‎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  4.3.11违约责任 ‎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  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  4.4.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  4.4.3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  4.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  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办公室一份备案。‎ ‎  5、合同的变更、解除 ‎  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5.3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  5.4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  6.合同的履行 ‎  6.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  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  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  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  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  6.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6.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6.3.3丧失商业信誉;‎ ‎  6.3.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6.4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  6.4.1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  6.4.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  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  7.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  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和总经理。‎ ‎  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 ‎  8.合同的日常管理 ‎  8.1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  8.2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办公室、销售部、采购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  8.3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办公室随合同保管。‎ ‎  8.4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  9.考核与奖惩 ‎  9.1公司、所属各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  9.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  9.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  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  9.3.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  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  9.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  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  9.4.3遗失重要证据;‎ ‎  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  9.4.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  9.4.6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  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10. 附则 ‎  本制度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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