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汽车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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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汽车运输合同

- 1 - 车辆汽车运输合同 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 甲方的家具装饰材料需以零担或整车方式发全国各地,乙 方是从事汽车货物运输公司。 双方结合实际, 本着诚实信用, 互 惠互利原则,经过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 一、货物的种类、名称、性质 甲方主要生产家具装饰材料,需要运输材料以板材和部件 为主,其货物性质属于普通材料,不需要特殊包装, 不属于“三 危”物品。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派员到甲方查看货物及包装, 认为可以装运。 今后每批货物装运前, 乙方除应按甲方的发货单 上数量清点外, 还应对包装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进行验收, 如果发 现不符合运输要求,应时提出,甲方应及时更正。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长期、不定时的运输合同。期限暂定一年,即二 OO五年二月 日至二OO六年二月 日,合同期间双方合作较 好,可在期满前一个另签订合同,继续合作。 甲方每次发货时,至少提前 4 小时通知乙方。如货物重量 到达二吨时,甲方派车到甲方厂内装货,否则, 甲方派车运到乙 方指定地点装货。货物交给乙方前的装运费,由甲方承担。 - 2 - 合同期间,甲方必须将自己的货物运输全部交给乙方运输, 乙方必须保证提供优质、高效和中等单价的服务。 乙方除自己直接运输外,可以转由其它运输单位运输,也 可采用铁路、水路运输方式, 但乙方应对甲方和收货人负责, 不 因其它运输人的责任而减少或免除责任。 三、货物发往地、运价及到货时间 序号发 往 地货运单价 (元 /kg )到达时间(天) 备 注 1 福州、晋江、厦门、漳州 2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 6 3 台州、温岭、杭州、温州 6 4 常州、上海、无锡 0.75 5 沈阳、大连 0.8 6 兰州、银川、西宁、包头 6 7 武汉、荆州 0.60 8 邯郸、太原、青岛、 0.65 9 南昌、郑州、株州 0.65 10 长沙、常德、合肥 0.6 11 西安、云南 0.60 12 南宁、桂林 0.70 13 北京、石家庄 0.65 - 3 - 14 乌鲁木齐 1.109 1、上列单价是乙方提供的运输费用的单价。 乙方必须保证 此表单价是成都市五城区内的中等单价。 今后如遇单价调整, 乙 方应提前局面通知甲方。 如果甲方收集到本市的两个以上同距离 的零担运价高于上表单价的 10%以上时,可以提出调整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 乙方提出两以上同等距离零担运价证明上列表运 价的正确。双方可根据双方提供的运价之平均数协商运输单价。 如达不成协议,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上表上“发往地”以指的行政区划。 甲方的指定的收货 地点在表内标明的地点的行政区划内,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 均 不再增加运费; 如果收货地点不在表内所标明的地点, 参照表内 的最近地点协商运费单价, 也可参照最近地的公里数单价乘以实 际运输公里,计算运费。 3、上表内的运输费单价, 包括过路过桥费以及运输过程中 停车费等全部费用。到达目的地的下车费由收货人承担。 4、到达时间天, 是指甲方将货交给乙方后的次日起至乙方 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的期限。 此期限已充分估计了乙方运输过 程的各种情况。 5、运输费乙方在交付货物时,直接向收货人收取。 四、收货人及目的地 - 4 - 乙方每次承运甲方货物时, 应根据甲方的 《发货单》 或 《提 货单》填写《运单》 ,并标明货物价值。乙方《运单》上的条款 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应将货物交给乙方时,还应将 《发货单》 或 《提货单》 的会计联、 结帐联和随货同行交给乙方。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 人时, 除将《发货单》 或 《提货单》 的随货同行联交给收货人外, 《发货单》或《提货单》的会计联和结帐联应交由收货人签字盖 章后返回给甲方。收货人是个人时,应附收货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货人是单位时, 应附单位的介绍信。 实际收货人不是 《发货单》 或《提货单》本人时,实际收货人应持收货人的委托书,并附收 货人与实际收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收货人不符合上款之条件时,乙方的工作人员应与甲方联 系如何处理。甲方应及时与收货人联系。此期间超过 8 小时的, 除不计算乙方逾期交货外, 收货人或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 约责任。 甲方与收货人未在三日内协商好收货事宜, 或根据甲方 指意,可将货物运回。 由甲方按单程运费的 1.5 倍支付运费。 乙 方未按本条规定交结货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由乙方按《发货 单》或《提货单》所标明的价值及其它相关费用全额赔偿。 五、货物保价及保险 本合同之运输均为保价运输,所保货物之价值为甲方《发 - 5 - 货单》或《提货单》上所记明的价值。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由乙 方缴纳。 六、货物安全及赔偿 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时,应保证货物的安全。凡发生在运 输途中的货物灭失、损坏按下列方式处理: 1、收货人在收货时, 应当即对货物数量按照甲方的 《发货 单》或《提货单》上数量、规格进行验收,如果发现货物灭失、 短少或损坏, 乙方应按照 《货运规则》 填写 《货运事故记录》 (一 式叁份) ,由收货人签字,并交给收货人一份。 2、货物灭失、短少,按甲方在《发货单》或《提货单》所 记明的价值, 并减出灭失、 短少部份的运输进行赔偿; 货物损坏, 按损失的程度和可利用的情况, 由双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 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 3、货物灭失、损坏之索偿权, 一般由收货人行使。 在收货 人不行使的情况下,由甲方行使。乙方在接到索赔人的 《赔偿请 求书》后的十日内,应提出赔偿方案。乙方未提出赔偿方案,视 为同意索赔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并应在二十天内作出赔偿, 七、违约责任 1、收货人逾期支付运费或逾期提货, 按日承担 100 元的违 约金,并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 6 - 2、乙方逾期运到和逾期赔偿,按日承担 100 元的违约金, 上述之违约,应以违约责任的本金为限。逾期运到是因为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战争造成的,免除承运人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以诉讼方式解决。根据便于诉讼和惩罚违约的原则,任何一 方起诉,均可选择原告经营所在地或被告经营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 《合 同法》 、《公路货物运输规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双方为履行本合同之通知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能 及时履行,按本合同记明的电话通知对方; 不能及时履行的, 按 本合同记明的地址用特快专递方法通知对方, 也可采取本合同记 明的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方。 3、双方的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是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各持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托运人(甲方) 托运人名称(章) : - 7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承运人(乙方) 承运人名称(章)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电子邮件、 - 8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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