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合伙经营协议书(终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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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合伙经营协议书(终极版)

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丁方: 身份证号码:‎ 未方: 身份让号码:‎ 甲、乙、丙、丁、未五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 ”餐饮品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上,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 法人: ‎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 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乙方_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 _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丙方______ 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_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丁方______ 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_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未方______ 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_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 __年_ _月_ _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法定代表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__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到期,本合同作废,不能继续经营时,出资为零,如能继续经营,重新按原原合同执行,重新签定,如自愿退出各人出资比例为零,按剩余股东比例分配。‎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年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消费事项 ‎ 合作人到店促进消费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约定事项,各股东消费正常现金买单。‎ 第八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为合作负责人 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负责合作门店的财务 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负责合作门店的运营 第九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 ‎ 合作期间一律不可以入资。 ‎ ‎(二)退资 ‎1. 在本合同五年中,一律不可以退资。 ‎ ‎2.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3.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三).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 ‎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 ‎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 ‎ ⑤在经营中,有意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可强制对其执行除名。   ‎ ‎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由其它四人商议后作出决定,退资的比例零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十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合作人的权利: ‎ ‎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未五方共同决定;‎ ‎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 ‎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 ‎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 ‎(二)合作人的义务: ‎ ‎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 ‎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 ‎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 ‎(二)在经营合作人因其它不可抗拒无法继续经营情况下,依该合作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先择可以结算其财产或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作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全作人同意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 ‎  1. 合作期限届满;‎ ‎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 ‎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 ‎  4. 被依法撤销; ‎ ‎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 ‎(二)合作的清算: ‎ ‎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 ‎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 ‎  4. 清偿后如有剩余,按出资比例分配 ‎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比例交纳。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如在经营当中,有大的变动,在半数以上同意出资时,如有不出资的,强行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由不出资人承担。 ‎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零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 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 ‎(四)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 第十五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其他 ‎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作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作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三)本协议一式伍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 乙方: ‎ 丙方:‎ 丁方:‎ 未方:‎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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