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8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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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2020年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
2020年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宅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 为加强我市住宅区市政公用环卫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合格,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订立住宅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承诺如下: 一、 工程概况: 1、 项目名称: 2、 工程地址: 3、 工程内容: 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 工程计划周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三、 工程质量标准: 四、 建设方的责任: (一) 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曾经发生过严重质量事故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予发包。 (二) 在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付款条款中应明示工程质量目标要求,对不符合质量目标的,追究责任人违约责任。 (三) 按发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确保工程正常进行,按期竣工。 (四) 协调和督促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各专业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以确保工期,实现工程质量合格。 (五) 负责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审查部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审查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招投标,不得将未通过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发送给有关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六) 在领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市政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为: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出具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完整的竣工图资料; 3、 出具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出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同意验收意见; 5、 现场应具备质量合格验收条件,且需整改的项目内容已整改完毕。 (八) 执行《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和赔偿协议。”的要求。 (九) 当承诺方发生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承诺方愿意接受市政质量监督站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 五、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承诺方(建设单位)、监督方(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存一份;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公用处备案一份。 承诺方: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