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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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三)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除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工会主席、财务总监签订聘任合同外,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适用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均必须熟悉了解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 ‎ 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互相独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劳动合同均需经过评审程序评审后,方可批准签订。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实行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授权委托签订制度,授权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劳动合同。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办理《劳动合同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期限内正确行使代理权,不得越权代理。  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劳动合同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的劳动合同管理。公司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劳动合同法人委托人)应向职工 __报告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接受职工 __监督。  第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人员 第六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 ‎ 订立劳动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八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劳动合同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公司人事部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劳动合同法人委托书。  第十条 需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劳动合同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具有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能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并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不良问题。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人委托书定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的成绩,发生的问题,违法违纪行为情况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劳动合同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 ‎  第十二条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得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缴销其劳动合同法人委托证书。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 止等手续,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3、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4、对须报请审批的劳动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 负责; 5、对所签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6、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劳动合同的一切资料,并及时将资料上交归档。  7、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并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负责制定各类岗位劳动合同统一文本;负责对劳动合同专用章、劳动合同统一文本、劳动合同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对劳动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 ‎   2、负责审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劳动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对须报请公司审批的劳动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法律论证意见; 3、负责劳动合同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进行法律培训、考试,以提高劳动合同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劳动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负责考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5、负责劳动争议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6、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7、负责劳动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劳动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8、参与特定劳动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检查、督促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解除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节 劳动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 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专用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公司公章外,一律使用劳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专人管理。若有遗失,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专用章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四节 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告知、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人事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的招聘简介应当告知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地点、劳动设备、职业危害、安全卫生设施、安全生产状况。有可能变更上述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如变更工作地点等)应当予以注明。  第二十二条 人事部门拟定的招聘简介中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岗位的合理要求告知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工作经验、社会阅历、学历等。  第二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前,经办人应当验证劳动者当事人有效证件,了解其员工健康状况、价值理念、 __、人际交往、符合录用条件程度、就业情况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审查劳动者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复印劳动者的专业资格证书留存。必要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 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应当如实说明。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时,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与其签订聘用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只需交付工作成果的,尽量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成果内容、交付期限、检验方法、报酬、违约责任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七条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要求求职者或应聘者填写《求职登记表》或《应聘登记表》。登记表中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已明确告知工作条件、录用条件;求职者符合录用条件的程度;求职者了解的公司规章制度及愿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__;文件、通知送达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求职者不愿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就业情况不明的,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出具声明书表示后果自负。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人亲自决定,并亲手在劳动合同书上签署 __件的登记姓名。  第二十九条 ‎ 公司员工应当在入职之日或上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 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 __及其他有关的证件。  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有关修改劳动合同的文书、传真件等均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合同书》以及《续订劳动合同书》、《变更劳动合同书》、《岗位聘用劳动合同书》等其他专项劳动合同组成。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原则上以公司劳动合同管理部门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拟定并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为基准。特殊情况由公司与员工双方共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外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书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必须一致,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正本。若两种劳动合同文本出现不一致时,应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三十六条 ‎ 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劳动者签字盖章后,公司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公司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劳动者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文本须加盖骑缝章。  第七节 劳动合同内容 第三十八条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三十九条 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公司定向招聘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双方另行商定劳动合同期限。公司工会副主席或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 __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原则上经劳动合同期考核,表现好的可续订所在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的上限;表现较好的,可续订所在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的下限;其他人员不再续订。但是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 ‎     第四十一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劳动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劳动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劳动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四十三条 工作内容包括员工的工种(岗位)、生产任务、职责范围、工作(产品)的数量、质量、期限、岗位标准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公司在《岗位聘用(聘任)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实行六天48小时工时制度的,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工作的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 人事部门收集劳动力市场信息、竞争对手的工资方案、员工对工资的满意度资料、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员工劳动力机会成本、员工创造利润的数额,参照工资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拟订记时工人、计件工人、班组管理人员、记时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调整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各该类工资制度和工资调整方案,并依各该类工资制度确定工资数额。  第四十六条 公司现行工资分: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其他津贴、中班津贴、夜班津贴、高温津贴、低温津贴、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津贴、休息日加班工资、工作日加班工资、休假日加班工资、餐补、房补、奖金。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数额及缺勤工资扣除方案。  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加班安排和时间的确认、需支付工资的前提,根据实际情况注明期望工资额。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guo考察等特殊待遇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条款。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支付按期限折算的本人工资的10%和公司有支出凭证为该员工进行的专门职业技能培训支付的培训费或专项招聘费用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加以限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主要是专有技术、技术决窍、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管理决窍、客户 __、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所具备的新颖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要件的非技术信息都可以成为经营信息。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责任: 1、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根据公司和员工的实际情况、依据通情达理的一般社会观念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员工未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的,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否则,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本人离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五倍。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两年内给予员工本人10%-2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员工违约的,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公司支付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的30倍。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前述两款,公司有权择一行使权利。  3、在职期间,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罚并赔偿公司实际损失。  第五十条 ‎ 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绩效考核津贴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执行;员工离职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离职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的成立时间。如果企业与员工签字的日期不一致,则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一方时间为生效日期。  特殊情形,公司与员工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每一劳动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劳动者的姓名、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并约定文件、通知通过注明的 __进行送达。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所留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五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注明签署时间为入职之日或上一次劳动合同届满之日。因特殊情况注明为入职之日或上一次劳动合同届满之日的一个月内。  第八节 劳动合同的审批 第五十五条 审批权限:公司董事长负责重要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的审批;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岗位劳动合同的审批;人事部经理负责其他劳动合同的审批。  第五十六条 劳动合同审查批准程序为: ‎ 经办人申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公司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批准 第五十七条 申报程序 1、由经办人与劳动者商谈后拟好劳动合同条款,将劳动合同签约文本、有关资料、附件、会审表报批;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编写劳动合同编号;审查通过后,加盖劳动合同专用章。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成立后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办理。  第五十八条 劳动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签订、履行该劳动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劳动条件符合公司制度;订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劳动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文字表述确切无误。   3、劳动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劳动者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条件;劳动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九条 审查程序 1、审查人应当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  2、审查意见应当是:A通过;B注明需补报的具体资料;C提出重新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 ‎  3、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4、审查人在会审表上批写意见后,会审表一份及劳动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会审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 __办理。  第六十条 所有劳动合同均经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批准。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决定劳动合同的批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加盖劳动合同专用章。劳动合同加盖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方能成立。  第六十二条 上述审批时间,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六十三条 劳动合同成立后,凭劳动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四条 劳动合同自实际用工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 ‎  第六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六十五条 劳动合同签约人和实际用工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劳动者确认,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出现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应及时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奖惩制度处罚。情节严重的,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离职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实际用工部门应立即通知劳动者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当公司接到劳动者当事人的劳动争议处理请求后,实际用工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应对措施。   第十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六十七条 劳动者难以履行劳动合同,实际用工部门应及时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向人事部门提出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 ‎ 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应从维护公司利益出发,从严控制。有关部门收到劳动者要求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__,必须在当日与员工谈话。调解不成的,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公司收到劳动者要求解除或变更 __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十九条 职工因工学习、病伤休息或因其他情况六个月内不能正常参加生产(工作)的,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与公司签订专项劳动合同,明确在不能正常参加生产(工作)期间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事项,凡当事人双方签订专项劳动合同的,视为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七十条 公司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__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本制度“劳动合同的审查批准”规定和程序执行,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七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劳动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七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__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劳动者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劳动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保管。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劳动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制度的管理范围。 ‎ ‎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七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顺延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七十五条 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第七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公司送达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同意续订的,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离职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十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 ‎5、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七十九条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八十条 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十一节 劳动争议纠纷处理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以双方协商为基本方法。双方友好协商,公平合理,互谅互商,达成协议,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起诉解决。  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  第八十三条 ‎ 劳动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周)内无法就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劳动者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填写《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报告人事部门经理和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第八十四条 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劳动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等; 2、有关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材料; 3、其他与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八十五条 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可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在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 __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八十七条 对于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八十八条 劳动者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 __的,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在向 __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裁判文书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八十九条 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二节 劳动合同档案 第九十条 劳动合同文本原则上公司应持三份,至少应持原件二份,由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留存。劳动合同盖章生效后,经办人应将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和相关资料交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九十一条 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劳动合同编号各立劳动合同台帐,设立公司员工名册、按规定保存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都必须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劳动合同档案。每一份劳动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劳动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 ‎(3)、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员工出勤统计台帐(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5)、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6)、其他专项协议台帐(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  3、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劳动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劳动合同正本上,劳动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劳动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劳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4、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劳动合同管理部门随劳动合同保管。  5、人事部填写“劳动合同情况月报表”。各部门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送财务部和劳动合同管理部门。   第九十三条 人事部门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劳动合同订立情况,通报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九十四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劳动合同有关资料按劳动合同编号,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九十五条 ‎ 劳动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劳动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节 奖惩 第九十六条 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 1 、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出卖公司利益; 2 、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 __,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劳动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劳动合同; 2、为他人提供劳动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 3、未经许可,泄露劳动合同秘密。  第九十八条 劳动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1、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未经劳动者当事人确认; 2、遗失重要证据; 3、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4、劳动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5、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 公司职工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属实的,公司除给予该职工一定物质奖励外还负责保密。  第一百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并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公司将公开表彰并给予物质等奖励。  第一百零一条 对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定期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劳动合同签约率、劳动合同文本质量、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十三节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人事部门和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劳动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 ‎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会商董事会后进行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 __讨论,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的 年 月 日起开始生效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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