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8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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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范文
合同法学范文 《合同法》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一 1.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 而产生的 __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诚实、善意 的态度进行民事活动, 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近现代各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多有规定, 我 国《民法通则》第 4 条、 《合同法》第 6 条等都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由道德规范转化而来, 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 的伸缩性。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立法上应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和具体条款 (2)民事主体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从事民事活动 (3) __ 处理民事案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作业二 1. 合同也称为契约。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 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确定 合同相对人的不同地位, 有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特 殊意义, 而无偿合同中相对当事人的身份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意义 重大。第二,有利于确定合同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 大小,一般而言, 无偿合同因其内容和性质,不享有有偿合同中当事 人的同等权利,其法律责任也较有偿合同轻。 3. 《合同法》第 124 条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的合同, 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 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 最相类似的规定。” 作业三 1. 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为: 第一,两者的含义不同,前者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后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两者对意思表示人的约束力不同。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 内,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的发出人并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第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一经接受,合同成立;要约邀 请一经接收,双方开始进 入要约,并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2. 要约失效的原因如下: (1)拒绝要约 __ 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 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 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 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 诺。 作业四 1.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比较二者的不同: (1)判断的着眼点不同;( 2)判断标准不同。 2. 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 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合 同的标的确定和可能。 3.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 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 4. 第一,合同效力的处理; 第二,财产后果的处理:(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 赔偿损失; (4)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作业五 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的要求, 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 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 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2)有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事实存在;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 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作业六 1. 合同履行的原则具体如下: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第二,适当 履行原则;第三,经济合理原则;第四,协作履行原则。 2.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出现了情势变更的客 观事实;第二, 情势变更的实施发生于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 以前;第三,情势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第四,情势变更 事实的出现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 第五, 因情势变更使合同的履行 显失公平。 3.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 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 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 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第一,因 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第二,该合同 必须属于异时履行。第三,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第四,先履 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 力。 作业七 1. 合同的解释是指法院或仲裁庭在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并表示于 外部的意思模糊不清或存在漏洞时,对其加以阐明或补充的作业。 作业八 1. 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 务履行和合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 (2)补充性;( 3)保障性。 2.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 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 关于保证担保的范围,我国《担保法》第 21 条规定: “保证担 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可见,保证 担保的范围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无约定时, 则适用法律的规定。 4. 所谓定金罚则,是指在以定金作为担保的合同中,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作业九 1.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 期债权, 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 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 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2. 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因代位权的行使而支出的费用可请求债务 人偿还;因行使代位权所产生 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该财产请求债务人清偿,但其 法律地位与其他债权人平等,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处分权利的行为受到禁止;债权人 主张债权的行为与债务人主张 债权的行为具有同等效力; 行使代位权后产生的后果归属债务人。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可以行 使抗辩权和抵销权。 (4)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当债务人不存在资不抵债 的情况时,其他人的债权可以 获得清偿;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而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其他 债权人为了得到公平清偿, 只能提起破产程序。 代位权人请求的强制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经法院审理, 就债务人的财产各债权人公平受偿。 3.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 产的行为; 1 2 3 4 5 合同法学 第一章 第一节 合同 一、《合同法》上的合同 1 、合同的种类繁多 2 、《合同法》第 2 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3 、债权合同 4 、合同的法律特征 A 法律行为 区别于事实行为 B 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与契约 C 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D 以平等、自愿作为伦理价值基础 二、合同法 1 、合同法的地位 2 、合同法的组成 《合同法》与其他调整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合同法的品性 财产法、交易法、任意法 第二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合同法 历程:习惯法到成文法 习惯法的特点:模糊性、阶段性、地方性、隐蔽性 早期合同方面的成文法: 《汉穆拉比法典》 120(>)/282 《十二铜表法》第六表“获得物、占有权法” 《唐律》特定标的物的买卖 评价: 1 、粗糙简陋 2、形式主义 3、家长特权 二、近代合同法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 17、18——19) 标志: 合同自由、 抽象的平等人格、 个人责任 【崔建远、韩世远】 1 、自由放任( laissez-faire )的经济时代 2、经济人假设 / 抽象 的人格效率 / 公平 3、过错责任 三、现代合同法 20 世纪以来,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受到质疑,合同法相应地发生 了变化。表现: 1 、合同自由的相对化 格式合同,强制缔约 2 、抽象人格退场 / 具体人格登场 公平 / 效率 如保护消费者的合同立法, 《荷兰民法典》 《日本消费者合同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责任形态的多元化 4 、合同法迈入全球化进程 1964 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及其附件《国际货物买卖统 一法》 1980 年《 __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94 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xx 年修订 1996 年《欧洲合同法原则》 5 、一般条款地位上升 诚实信用 6 、合同规则的扩张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等 关系性合同、电子合同、旅游合同 四、现代中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初期: 1950 年《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政 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计划经济 合同制度荡然无存 中期: 1981 年《经济合同法》(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 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合 同) 1985 年《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6 年《民法通则》 1987 年《技术合同法》 当前: 1993 年 10 月着手起草; 1995 年 1 月形成了专家建议稿; 1995 年 10 月法制委员会民法室起草了试拟稿; 1996 年 5 月 27 日至 6 月 7 日法制委员会形成了第三稿; 1997 年 5 月 14 日《中华人民 __ 合同法(征求意见稿)》; 1997 年 8 月法制委员会在修改后将该草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将该草案全文公布,广征民意, 经过较多修订,经第四次、五次、六次、七次会议审议,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通过并公布。 对统一合同法的评价: 积极方面: 1 、新中国历史上首部系统规定合同制度的法律,采用了总则、分 则相结合的结构,体系完备,内容较为全面,有较高的立法水准; 2 、对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对维持 __ 秩序和保护合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社会价值; 3 、较为妥当地处理了合同自由——合同正义、 效率——公平等诸 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 4 、借鉴了其他法域的合理制度 遗珠之憾: 1 、欠缺一些重要的制度内容:情事变更、旅游合同 2 、某些制度之间的衔接尚待改进;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119 条)在双方均违反合同的情形下各自 承担相应责任( 120 条)下如何适用? 3 、一些用语的含义有待明确或厘定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 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第 410 条)那么,任意解除可归责于解除人时,如何赔偿呢? 第三节 合同法的原则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概述 1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定位 属于强行性规范; 合同法立法时应遵循的准则; 解释与补充合同法具体规则的基准; 对具体合同作出法律评价的参考标准。 2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厘定 合同法的具体原则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述 1 、合同自由原则 (1)内容 缔约自由:选择缔约对象的自由 ; 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 ; 选择缔 约方式的自由 (2)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的表现 《合同法》第 4 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有效与无效之间,有效 当事人的特殊约定优先,补充协议优先 (3)合同自由的限制 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 经由醇化,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王泽鉴 格式条款 消法、劳动法 2 、合同正义原则 (1)内容 对任何人都同样对待,双方的所得与所失对等。 (2)表现 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等值性 风险的合理分配 3 、鼓励交易原则 (1)为什么要鼓励交易? (2)合法正当的交易 自主自愿的交易 能够实际履行的交易 (3)实行方略: a 促进合同有效订立 b 慎重认定合同无效 c 在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 d 严格限制违约方解除合同 第四节 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法》的体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 1 、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 2 、客体及其要求 给付 合法、可能、确定 3 、内容 债权、债务 债权的属性:请求权、相对权、期限性、平等性 债务的属性:可确定性、期限性、强制性 债务的分类: 主给付义务:为合同关系所固有且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 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给付义务功能的义 务。 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为了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维 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 二、《合同法》的体系 总则、分则、附则 23 章 428 条 第二章 合同的种类 第一节 合同分类概说 合同的分类,即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实益: 1 、立法: 典型合同;特殊的合同规则 2 、司法: 3 、指导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4 、促进合同法的研究 第二节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区分标准: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 典型合同存在的意义: 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指导、补充作用; 设置强行性规范。 非典型合同的问题: A 纯粹非典型合同: 合同约定、 诚信原则、 交易惯例; 《合同法》 总则;《民法总则》法律行为 B 混合合同: 第三节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区分的意义: 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规 则;风险负担规则 双务合同:买卖、租赁 单务合同:赠与、借用 第四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 区分的意义: 1 、注意义务要求不同; 2 、主体要求不同; 3 、是否买卖规则的准用 《合同法》第 174 条:对于有偿合同,法律如无特别规定,则准 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为 标准 诺成合同:仓储合同( 381)、赠与合同( 185)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 367)、定金合同(《担保法》第 90 条) 区分意义: 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 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第六节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形式 区分的意义: 警告的目的; 证据或者明确内容的目的 要式合同的效力: 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或者仅仅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第 44 条)。 第七节 本约与预约 区分标准:合同的目的和义务是否为了将来签订一项合同 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实践中出现模糊时,应如何?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而定;当事人的 意思不明呢?通观合同全部内容加以确定,以认定为本约为原则。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概述 一、何为合同订立? 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过程/ 结果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生效 内容仅供参考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