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8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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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Word版)
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Word 版)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出租与承租坐落于北京市区街座层 室(该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该房屋 1.该房屋建筑面积(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国有 土地使用面积(含共有共用面积)平方米。 2.该房屋应包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规定的设备、设施 及甲方提供的装修、家具,该房屋平面图、装修、家具及房屋状况见 本租约附件一。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同意只将该房屋作住宅之用,乙方如确需改变该房屋用途, 应提前一个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起租日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起租日为年月日,甲方于起租日将该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 2.租赁期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租赁期为年,自起租日起计算。 3.续租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约自动终止。乙方如需要继续租用的, 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3 个月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约。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即(大写)币万仟佰拾角分; 2.租金支付方式为. 第五条 税费 如因该房屋租赁而发生下列税费,由双方分别按以下约定承担: 1.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2.因办理该房屋租赁登记而发生的房屋登记费、房屋租赁手续 费和房屋租赁凭证工本费等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有关部门规定各自承 担。 第六条 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 1.除租金外,乙方同意按其实际使用量依《物业管理公约》规 定缴纳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乙方 须在收到缴费通知单后 0 日内缴付。 2.乙方并同意向该房屋的物业管理部门按其所签订的有关协议 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付款方法 乙方依本租约将应付的租金、押租、市政设施使用费保证金、 管理费保证金及其他所有费用、开支均以币种存入甲方书面指定的账 户。乙方须遵守甲方有关该账户的所有书面指令。 甲方指定银行为: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第八条 保证金 1.租金保证金(押租) 本租约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的押租,计人 民币元。 2.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 本租约签订时,乙方并须向甲方支付元作为市政设施使用费及 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 3.上述保证金均由甲方保管至租赁期满,倘若乙方违反本租约 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本租约规定扣除部分或全 部保证金,并于扣除次日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有权在扣除相应数额后,将租赁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保证 金不足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补足,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 5 日内应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 房屋维修 1.租赁期内,甲方须保持该房屋包括主体结构、排水系统、各 种管道、电线、电缆及其他各种设施均处于完好、清洁及可供使用的 状态。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该房屋内部结构、设计, 但甲方不合理地拒绝发出此同意除外。 3.乙方须对其本人、家属、朋友、访客对该房屋或设施造成的 损害负责。 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决定不购买该房屋,乙方应按其接收时 的状态将该房屋交还给甲方,正常损耗除外。 第十条 电话线路及电讯费用 1.甲方将提供条电话线路并负责所有安装费用。 2.乙方须准时缴付电话或其他电讯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保证、权利与义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其为该房屋合法所有人; 2.甲方保证该房屋的出租已获必要的政府批准; 3.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未受到司法机关或行 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任何限制; 4.甲方保证该房屋如为共有房屋,则该房屋出租已取得其共有 人同意; 5.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 6.甲方保证该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及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 门有关规定; 7.甲方保证该房屋未作全部或部分抵押,或虽已作抵押,但该 房屋出租已经抵押权人同意。 甲方权利: 1.甲方可在租赁期满以前 3 个月内,陪同意欲承租该房屋的人 员,在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内进行察看; 2.乙方同意在乙方违反本租约的情况下,甲方在此已作出授权 而届时无需另行通知,即可由物业管理公司至少以中断该房屋的水、 电、煤气、热力、电话供应等方式敦促乙方更正其违约行为,赔偿相 应的损失; 3.若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与解除后 5 日内,乙方仍未将其全 部或部分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房屋,则作乙方放弃权利 处理,届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将乙方的上述财 产与物品予以处理,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4.甲方有权授权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代为交付该房 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赋予的其他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应依据租约规定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2.甲方负责于本租约签订后 30 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登 记; 3.甲方将依据本租约规定及法律规定缴纳其作为该房屋出租人 应缴付的税费; 4.该房屋的自然损坏应由甲方负责修复,但乙方擅自改变该房 屋用途,如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则修缮责任由乙方承担; 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该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 方同意。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租金; 2.乙方如发现该房屋及设施有任何损坏或险情,须及时通知甲 方或管理公司,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险情扩大,并予以积极配合; 3.乙方未明确续租或购买该房屋的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在 租赁期届满前 3 个月内在适当时间,并提前通知的条件下带有承租、 购买意向的人参观该房屋;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 或共同使用该房屋; 5.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正当使用及妥善保管该房屋及有关设施;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装、改建、加建供排水设备、 电线、水管、燃气管或安装任何设备、装置以致需要额外的电线、燃 气总管道、水管,也不得于该房屋内安置、堆放、悬挂任何物件以致 超出该房屋的承重限度。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保证该房屋及其出租的合法性和适租性而引致乙 方正常使用受到干扰或行政处罚等损失概由甲方承担。 2.如甲方逾期天仍不能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解除 本租约或要求将起租日顺延相应天数。在乙方选择解除本租约的情况 下,甲方须于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日内将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及 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返还给乙方,并将所收定金双倍返还乙方作 为甲方违约金。 3.如甲方未能对该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定期检查或因甲方延误 该房屋维修而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财产损 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4.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即提前收回该房屋,无论自用或者转租, 均按违约处理,违约金相当于个月租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甲方应予以赔偿。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 ‰ 向乙方加收违约金。如乙方逾期 20 日仍未缴纳前述违约金,或如在 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则除按本租约规定向甲 方补交保证金及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 2.如因乙方本人或其应负责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了该房屋或设 施的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或维修至甲方满意的程度。 3.乙方自行转让该房屋,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或与 他人互换使用该房屋的,除乙方因此所得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外,乙 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 4.乙方违反本租约规定的其他义务且经两次书面通知后未纠 正,甲方即有权解除本租约或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 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租金、费用)。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解除本 租约时,甲方应将所收乙方款项扣除乙方应支付的租金、费用、赔偿、 违约金(按个月租金计)后在本租约解除后日内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所 支付的保证金尚不足弥补甲方应收取的款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十四条 转让与转租 1.该房屋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发生转让、继承的,该房屋受让 人或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本租约的规定;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将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但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该转租的租金收入不得低于本租约规 定的租金标准; 4.转租契约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租约规定的终止日期,但甲 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租契约生效后,乙方享有并承担转租契约规定的出租人的 权利和义务,但乙方仍应履行本租约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6.转租期间,如本租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则转租契约也随 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契约变更与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租约: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租约不能继续履行的; 3.因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终止的。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租约并收回该房屋, 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将该房屋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或擅自与他人调换使用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3.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该房屋的。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暴雨、大火、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 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影响任何一 方不能履行本租约或不能按本租约约定的条件履行本租约时,遇有上 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 5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租约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 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 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租约的影响程度, 由双方协议决定是否解除本租约,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租约的责任, 或者延期履行本租约。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 本租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租约而发生的或与本租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 以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请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均应自动履行,仲裁费用 由仲裁庭指定方承担。 第十九条 其他 1.本租约项下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通 知可以传真、邮寄、面交方式送达本租约之首所列双方地址。如以传 真方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面交方式送达, 则以接收方收到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包括特快专递)方式送 达,则以寄出后 5 日为送达时间。 2.本租约以中文为准,任何外文译本仅供参考。 3.本租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租约正本一式四份,由甲方及其代理人各执一份,乙方执 一份,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份。 有关各方签章: 甲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