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5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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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隐名合伙合同书
隐名合伙合同书 甲方(出名营业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商行名称: 商行地址: 乙方(隐名合伙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为隐名合伙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于下: 第一条 甲方开设 商行专营 事业,共计资本金人民币 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 元整外,其余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 元整后,即为 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被甲方认诺。 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 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状况。 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 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在甲方同意后充作其出资的增加额。 第七条 关于 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状况。 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如发生亏损,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 %,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可终止合同。 第九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 第十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合同的,应于年底提出,但须提前 个月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乙方应得的利益金;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所出资本如不幸亏损殆尽,本合同终止,但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甲方如中途欲将 商行出让于他人,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时价受让,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 商行股份出让于他人的,出让之日即为本合同终止之日。 第十五条 甲方在合同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民法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