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餐饮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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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餐饮合伙协议书

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乙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丙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特色烤猪蹄商铺 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商铺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作经营的商铺名为: 猪小强特色烤猪蹄(暂定名)‎ 经营场所位于:   闵行区 ‎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主要为 熟制猪肉食品 ,范围包括 食品、点心、自制饮料 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以_其现有经营中商铺代资 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百分之四十(40%);‎ 乙方___________以人民币__ __元(人民币大写: )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百分之三十(30%);‎ 丙方___________以人民币__ __元(人民币大写: )方式出资,占总股份 百分之三十(30%)。‎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 __年 月_ __日以前交齐,汇到三方确认的个人银行卡上,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__ _ 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所持股权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间分工 甲方负责,店铺的日常营运和内部员工管理 乙方负责,各类财务管理,账务登记和管理 丙方负责,产品策划构思和日常监督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 ‎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 ‎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 ‎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 ‎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 ‎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 ‎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 ‎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合作人的权利: ‎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 ‎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 ‎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 ‎(二)合作人的义务: ‎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条 禁止行为 ‎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 ‎(二)合作的清算: ‎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 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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