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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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鉴于,乙方有权及相应资质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甲方需要消防技术服务支持;‎ ‎  现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事宜,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本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第一条、项目概况 ‎  1.1、项目名称: 。‎ ‎  1.2、项目地址: 。‎ ‎  1.3、建筑面积: 平方米。‎ ‎  1.4、承包方式:包设计、图纸、材料设备供应、施工安装、验收合格、消防手续办理。‎ ‎  第二条、技术服务内容 ‎  2.1、配合甲方对所承租区域进行前期接收,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对 ‎  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物业提供的消防系统的完整性和使用性。‎ ‎  2.2、参与甲方所承租区域的前期设计工作,依据相关消防设计规范,确保甲方所承租区域得到最大限度合法、有效的使用,并编绘消防设计图纸,并取得相关消防行政审批、建审手续。‎ ‎  2.3、乙方全权代表甲方按照设计图纸及工程进度对消防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及进度进行监督,并结合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消防设备设施竣工验收。‎ ‎  2.4、配合甲方完成承租区域消防改造的物业验收工作。‎ ‎  2.5、在甲方承租区域的消防行政审批及验收工作中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 ‎  2.6、甲方店铺开业前,对甲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甲方员工掌握基础消防常识,在火灾发生时具备初期火灾扑救能力和应急疏散能力。‎ ‎  第三条、设计图纸、包装、运输 ‎  3.1、设计图纸 ‎  3.1.1、设计周期:甲、乙双方确认测量数据完毕之日起 个工作日,乙方 ‎  完成设计后,甲方组织设计会审及交底。‎ ‎  3.1.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及制作施工图和效果图后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审核确认使用的,双方在所有图纸上加盖印章进行确认,经甲方审核确认需要修改的,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修改至满足甲方要求,如乙方拒绝或拖延修改或经修改三次仍然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则甲方有权寻找第三方进行设计,因此产生的相关设计费用及延期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  3.1.3、施工图纸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施工图纸作为本合同项下消防工程的施工依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  3.2、包装 ‎  乙方应为消防施工材料提供适宜运输的包装方式,防潮、防湿、防震、耐粗暴搬运,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及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破损,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  3.3、运输 ‎  乙方将消防施工材料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 ‎  第四条、设备及材料供应 ‎  4.1、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要设备及材料经双方协商同意,均由乙方负责供应。‎ ‎  4.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惯例、生产厂商、乙方自有、甲方要求的消防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各标准之间存在差异的,以较高标准为准),并具有合格证书。因产品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而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返工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  4.3、供应时间: 。‎ ‎  第五条、工期 ‎  5.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  第六条、验收 ‎  6.1、质量标准 ‎  6.1.1、乙方应提交本项目所进场消防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  6.1.2、一般标准:本项目工程质量应符合关于消防工程的国家、行业、惯例、厂家标准、乙方自有标准、甲方要求、设计要求、样品标准,各标准之间存在冲突的,以较高标准为准。‎ ‎  6.1.3、具体标准:详见附件《验收标准》。‎ ‎  6.2、验收 ‎  6.2.1、验收时间:乙方交付材料设备/完成中期/隐蔽/尾期工程后提请甲方验收,甲方于收到提请验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  6.2.2、验收方式(甲方、乙方、物业方三方共同验收):‎ ‎  6.2.2.1、初验:各所需材料、设备进场之日,乙方提请甲方接收并验收,甲方收到乙方提请后根据双方约定对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数量、质量)进行交接与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交接确认单》。‎ ‎  6.2.2.2、中期验收:工程过半且隐蔽工程完成之日,乙方提请甲方进行中期验收,甲方收到乙方提请后根据双方约定就过半工程及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向乙方出具《中期验收确认单》,乙方根据确认单进行下道施工工序;验收不合格的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根据甲方的异议立即进行整改直到符合验收标准及甲方要求。‎ ‎  如乙方拒绝或拖延整改或经整改三次仍不能符合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自行寻找第三方进行整改,因此导致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亦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未经甲方验收擅自进行下道施工工序的,甲方有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6.2.2.3、竣工验收:全部工程完毕之日,乙方向甲方、物业和/或消防行政机关提请竣工验收,甲方收到乙方提请后根据双方约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乙方出具《竣工验收确认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保修单》,验收不合格的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根据甲方的异议立即进行整改直到符合验收标准、甲方(物业、消防行政机关)要求,如乙方拒绝或拖延整改或经整改三次仍不能符合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自行寻找第三方进行整改,因此导致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亦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  6.2.3、相关消防审批手续办理完毕作为验收合格的依据之一。‎ ‎  6.2.4、相关材料、设备所有权自到达项目场地转移至甲方,相关材料设备及工程的风险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转移至甲方。‎ ‎  第七条、付款 ‎  7.1、合同款项: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  ¥ 元(小写);本合同金额为打包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及其配件、包装、运输(包括任何原因导致的二次运输)、搬运、装卸、装饰装修施工、水电、工具、人工、售后、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验收、利润、风险、税费等全部为实现本合同甲方目的而产生的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合同金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做任何调整。‎ ‎  7.2、付款方式:‎ ‎  7.2.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小写)】作为首付款。‎ ‎  7.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小写)】,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小写)】,质保期满,双方无任何纠纷的,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 ‎  7.3、双方银行账户信息 ‎  7.3.1、甲方账户信息 ‎  户 名:‎ ‎  开户行:‎ ‎  账 号:‎ ‎  7.3.2、乙方账户信息 ‎  户 名:‎ ‎  开户行:‎ ‎  账 号:‎ ‎  7.3.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账户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乙方指定银行收到甲方指定银行的付款,视为乙方已经收到相应款项;乙方如需更改指定银行账户,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未能/延迟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的不能或延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八条、售后 ‎  8.1、质保期:自甲方出具的《竣工验收确认单》之日起 年。‎ ‎  8.2、售后服务:质保期内,如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提出维修要求,乙方应于 小时内为甲方维修完毕,如质量问题影响甲方经营的,被视为紧急维修,乙方应于甲方提出紧急维修要求的当日维修完毕。对项目消防工程进行不定期的维修工作,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  8.3、如乙方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拒绝或拖延维修或经维修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自行寻找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导致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亦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条、承诺与保证 ‎  9.1、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具有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所有权利和/或资质,并承诺与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质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准确、持续的,复印件均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 ‎  9.2、乙方承诺并保证其自行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工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且其供应的所有消防材料设备、施工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或样品标准。‎ ‎  9.3、乙方承诺并保证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遵守商场防火要求施工,消除事故隐患,如果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完善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工作人员、甲方、任何第三方)均由乙方承担。‎ ‎  第十条、双方权利义务 ‎  10.1、甲方权利义务 ‎  10.1.1、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  10.1.2、办理物业部门开工手续,遵守物业部门的规章制度。‎ ‎  10.1.3、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  10.1.4、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中期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  10.1.5、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  10.1.6、甲方有权委派施工监理,负责管理监督现场施工过程和工程验收。‎ ‎  10.2、乙方权利义务 ‎  10.2.1、乙方对其派遣进入甲方工程项目现场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因劳动关系、合作关系、加工承揽关系等任何法律关系使相关人员为乙方提供劳动或服务的均视为工作人员)的安全性及职业性承担相应责任,如该等工作人员在甲方工程项目现场发生任何人身和/或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该等工作人员给甲方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和/或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  10.2.2、乙方应向其工作人员进行应有的培训,并在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确保项目现场相关财产、人员的安全。‎ ‎  10.2.3、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装修设计图纸,乙方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装修设计单位提交图纸消防设计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定版装修设计图纸出具消防设施设计图纸。‎ ‎  10.2.4、甲方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派遣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到甲方所承租的区域进行原有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工作。‎ ‎  10.2.5、甲方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消防行政审批所需要的资料,乙方负责报审材料的预审工作,并协助甲方完成申报工作。‎ ‎  10.2.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消防施工进场时间,乙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承租区域的消防施工工程。‎ ‎  10.2.7、甲方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派遣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配合甲方进行此次消防改造物业验收工作。‎ ‎  10.2.8、甲方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对甲方新开店铺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  10.2.9、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报送施工计划和己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应于提请甲方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乙方负责通过当地消防部门的验收,并取得消防达标文件及验收合格证书,否则不予结算。‎ ‎  10.2.10、乙方对项目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设施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乙方有义务对于项目用电、水承担节约义务。‎ ‎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  11.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各期相应款项,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 %作为逾期违约金。‎ ‎  11.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本合同项下材料交付、工程施工,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未完工程对应工程款项的 %作为逾期违约金。‎ ‎  11.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质量交付工程材料及完成工程施工,如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发现和/或经甲方验收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金额 ‎ %的违约金,同时如因质量不合格返工发生的工期延期,乙方仍应按照11.2条款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如前述赔偿不能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则乙方仍应补偿相应损失差额至甲方所有损失。‎ ‎  11.4、任何一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  11.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因返工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1.2条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  11.6、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向守约方承担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仍应向守约方补足相应损失赔偿额。‎ ‎  第十二条、变更 ‎  12.1、如乙方变更图纸、材料、施工工艺等可能影响到合同金额的,需提请甲方书面同意,甲方确认同意的,该书面确认作为增/减项付款依据,乙方于提请甲方进行工程验收确认时一并提交增/减项书面《变更单》。‎ ‎  12.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导致合同金额减少的,如未给甲方造成相关损失,则经甲方确认可以进行各期验收并据实决算;如给甲方造成相关损失,甲方不予各期验收,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以更换、修补等方式进行整改至满足甲方要求,并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应由乙方承担的赔偿金额。‎ ‎  12.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金额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因甲方未承担该等增项费用而降低之后的材料、工程质量标准。‎ ‎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  13.1、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瘟疫、洪水、地震、风暴、火灾、政府政策临时变更(提前一日公布视为临时)或其他本协议各方于协议签订时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且不能避免或克服的其他客观事件。‎ ‎  13.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并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由公信第三方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 ‎  13.3、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承担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违反本条款约定的,则仍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  13.4、违约行为发生在不可抗力之前的,违约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  如双方对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的,首先应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  第十五条、其他 ‎  15.1、甲方、乙方驻工地代表:甲方代表姓名: (电话: );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电话: )。‎ ‎  15.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15.3、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5.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内容,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  15.5、本合同文首所述双方联系方式作为通知信息,任何一方如需变更通知信息,均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因变更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通知方发出的通知无法到达收取方的,则通知发出时即视为通知已经被收到。‎ ‎  15.6、合同签订地北京朝阳区。‎ ‎  第十六条、附件 ‎  16.1、附件一:工程报价单。‎ ‎  16.2、附件二:施工图、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  16.3、附件三:验收标准。‎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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