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聘用合同(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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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3、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 同证明书》 (附件四) ,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卫生聘用合同范文二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一、本聘用合同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   二、聘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三年。   三、甲乙聘用乙方在本院 岗位工作。   四、甲方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按在编人员同等工龄、同等技术资格的标准执行。   五、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项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甲方交纳当年养老金全部的百分之六十,乙方应交纳当年养老金全部的百分之四十,按年交纳;医疗保险甲乙双方各交纳参保金的百分五十,按月交纳,且甲方代为办理。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各类假期、女职工权益、因工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享有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权利,以及参加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权利。   乙方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报原登记机关留存。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聘用)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除前四项情况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八)聘用合同期满并办理了终止手续的、甲方被撤消、乙方退休、死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以下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终止:   乙方参加入编招聘考试,录用时。    (九)甲方与乙方解除聘用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甲方与乙方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工作。乙方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乙方工作考核合格,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聘约。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卫生局备案一份。   甲 方: 乙 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卫生聘用合同范文三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一、本聘用合同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   二、聘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三年。   三、甲乙聘用乙方在本院 ‎ 岗位工作。   四、甲方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按在编人员同等工龄、同等技术资格的标准执行。   五、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项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甲方交纳当年养老金全部的百分之六十,乙方应交纳当年养老金全部的百分之四十,按年交纳;医疗保险甲乙双方各交纳参保金的百分五十,按月交纳,且甲方代为办理。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各类假期、女职工权益、因工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享有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权利,以及参加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权利。   乙方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报原登记机关留存。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聘用)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除前四项情况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八)聘用合同期满并办理了终止手续的、甲方被撤消、乙方退休、死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以下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终止:   乙方参加入编招聘考试,录用时。   (九)甲方与乙方解除聘用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甲方与乙方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工作。乙方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乙方工作考核合格,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聘约。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卫生局备案一份。   甲 方: 乙 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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