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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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借款合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借款合同 ‎ ‎ ‎  建设项目 ‎ ‎  立合同单位: ‎ ‎    借款方: ‎ ‎    贷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  根据 ,经借款方申请,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 ‎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预计分年用款为: ‎ ‎   年 万元; 年 万元; ‎ ‎   年 万元; 年 万元; ‎ ‎   年 万元; 年 万元; ‎ ‎  第二条 借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内,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和建设进度编制年、季度用款计划,送贷款方审查凭以供应资金。贷款方保证在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内,按基本建设贷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供应资金。如因贷款方责任,资金供应不及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 ‎  第三条 借款方在贷款方开立帐户,根据工程情况将贷款按月(季)分次转到存款户支用,全部贷款由贷款方监督使用。借款方如不按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和收回贷款。 ‎ ‎  第四条 贷款期限: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共为 年 个月。其中建设期从 年 月至 年 月,还款期从 年 月至 年 月。分年还款计划如下: ‎ ‎   年 万元; 年 万元; ‎ ‎   年 万元; 年 万元; ‎ ‎   年 万元; 年 万元; ‎ ‎   年 万元; 年 万元; ‎ ‎   年 万元; 年 万元。 ‎ ‎  第五条 贷款利息,按年息 %计收;借款方不能按上述约定归还的,从次年开始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还款加息 ;挪用的贷款,从挪用期间加收罚息 ‎ ‎。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息并计算复利。如因国家政策性的利率变动,本合同贷款利率根据政策相应调整。 ‎ ‎  第六条 还本付息的资金,经各方商定,同意用贷款项目的下列资金偿还:1企业自有资金;2.基本建设收入;3.交纳所得税以前的新增利润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金;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基金;5.实行投资包干分成部分。(附:贷款项目预计经济效益表) ‎ ‎  借款方对偿还贷款本息以 方式提供担保。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 ‎  第七条 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3个月后,借款方仍不归还的,贷款方可以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方或担保方收回贷款。 ‎ ‎  第八条 如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产品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协商签订变更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  第九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失效。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如果超过3个月以上不使用贷款,合同即自动失效。 ‎ ‎  本合同正本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 份,借款方主管部门、保证方、 、 、 ‎ 等单位各执1份。 ‎ ‎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 ‎  地址:                  地址:               ‎ ‎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    保证方:(公章) ‎ ‎    地址:               ‎ ‎    法人代表:             ‎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    财税部门意见 ‎ ‎    地(市)行审查意见 ‎ ‎    省分行审查意见 ‎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           签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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