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三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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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三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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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五)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六)甲方对乙方在思想上予以关心,业务上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进修机会。   (七)聘用合同期内,在未经甲方同意或选送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专业或学历学习。   (八)双方有关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事项按《XX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执行。   三、工作报酬、福利、职务职称及其他待遇:   (一)工资: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核定和发放乙方的月工资、奖金、及其它补贴等。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甲方按期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同时缴纳公积金。   (二)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乙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休假等。   2、乙方在聘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休养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务职称及其它待遇:   1、合同期内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工作要求,经过考核,对具备条件的乙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   2、乙方享有参加民主管理、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四、工作纪律:   乙方违反法纪、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医院职工奖惩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聘用合同的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本院被撤消、或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5、无期限合同的约定终止条件:   1)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后,无岗位人员实行半年的院内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期满仍无科室聘用的,将委托有关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一年半,待岗满两年后仍无法安排的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其他无岗位聘用人员实行三个月的院内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期满无科室聘用的,则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3)岗位聘任期满,受聘人员应服从医院的转岗要求,无特殊情况三次不服从医院的转岗要求,合同终止。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合同终止。   5)已到达或超过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含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延长退(离)休年龄的规定,并办理了延长退(离)休年龄手续的人员),合同终止。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   1、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解除条款情况时,双方均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受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医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或福利待遇的;   6)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6、在合同规定的聘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第五条第5款第5项除外),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7、乙方如要解除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职。乙方在聘用期间受过甲方国内外各种培训,则由甲方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及必须为甲方服务年限的长短,用逐年递减的计算办法,可向乙方索赔培训费。   8、乙方在合同期限未满,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情况,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甲方可否决乙方的解除合同要求。   六、经济补偿:   1、 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违约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2、乙方由甲方支付培训、分房等费用的,因乙方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未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年限的,必须按照《XX医院聘用合同制职工违约赔偿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乙 方在本院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聘用单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住房:按医院有关住房分配条例执行。   (二)报考研究生或其它进修: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   八、本合同未提明事宜均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规定办理。在执行中,如发现合同有不完善的地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作适当补充。   九、甲乙双方因终止解除合同发生人事争议,经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未成的。可向医院所属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法人或委托代表): 乙方:   (签名盖章)   日期:   登记单位:   (盖章)   日期: 劳动合同 篇3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性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 (不超过八小时),每周 (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属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形,则不受前述限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没有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乙方所在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为   第九条甲方将采取以下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第十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第十四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 、 、 ;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三)年薪。乙方的年薪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薪酬制度确定,甲方每月预付乙方薪酬元。   (四)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条中明确。   第十五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六条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八条 ‎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   第十九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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