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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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借款合同

分期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 贷款方: 借款方: ‎ 借款方为进行 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 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第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 贷款种类 。‎ 第二条 ‎ 贷款用途 。‎ 第三条 ‎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 ‎ 借款利率为 %,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 借款和还款期限。‎ 1. 借款时间共 年零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贷款金额 第一期 年 月底前 ‎ 元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 元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 元 2. 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利率 第一期 ‎ 年 月底前 ‎ 元 第二期 ‎ 年 月底前 ‎ 元 第三期 ‎ 年 月底前 ‎ 元 第一条 ‎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 ‎ 还款资金来源: 。‎ 2. ‎ 还款方式: 。‎ 第二条 ‎ 保证条款。‎ 1. 借款方用 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 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 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 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 违约责任 (一) ‎ 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 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 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 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 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次按下列方式解决:‎ 1. 提交 进行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条 ‎ 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报送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 ‎ 代表人(签章): ‎ 地址: ‎ 电话号码: ‎ 借款方(公章): ‎ 代表人(签章): ‎ 地址: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电话号码: ‎ 签约日期: ‎ 签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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