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样本(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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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样本(Word版)‎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样本(Word版)‎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样本(Word版)‎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样本(Word版)‎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样本(Word版)‎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样本(Word版)‎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样本(Word版)‎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样本(Word版)‎ ‎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范文一  出租方(甲方):无锡金南接送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510-85215426   承租方(乙方):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电话:0510-81813000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   补充说明:   1、 以上租金为标准租金,以每月行驶5000公里计算,超过该公里数按2元/公里计算。   2、 以上租金不包含可能产生的驾驶员加班费。   3、 甲方于15天内提供出SONATA新车,在此期间暂时使用瑞丰商务车,工作时间为早9:00——晚11:00。   二、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为乙方指定车辆,并应提供车辆(驾驶员)之行驶证(驾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保单等有效证件或复印件。   2、 免费提供每行驶5000公里的常规保养、车辆年检和非人为造成的故障维修,承担车辆抛锚抢修。   3、 负责处理在租赁其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4、 甲方提供的车辆在修理或保养、年检期间,甲方将提供替代用车。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桥过路费以及停车费用和油费。   2、 租赁车辆时,应如实的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 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得因为赶时间而教唆甲方驾驶员超速行驶,或指定车辆停放在非安全区域或国家未许可区域。   4、 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业性营运,不得从事有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5、 不得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支付按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的超公里金额。   6、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内饰、外观。若乙方违反本条,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支付甲方损失的五倍作为违约金。   四、 费用支付   1、 月租车费包括:   (1) 在租赁期限内的车辆月租费、保险费   (2) 驾驶员工资、午餐费   (3) 定期保养、年检材料及人工费   (4) 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   2、 本合同每月付款一次。双方于每月的24号确定当月的超出公里数及相应租金并开具发票,乙方需在月底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或信用卡或现金方式支付,节假日顺延。逾期支付,按逾期天数每天收取当期租车费用的5%作为滞纳金。   3、 乙方需在合同签署后,先支付3个月租金21000元。   五、 驾驶员工作时间约定及用餐约定   1、 驾驶员工作时间为14小时/日(AM 7:00——PM 21:00),超出时间按每小时10元计算,每周工作六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按法定比例计算支付。   2、 乙方每月需补贴驾驶员通讯费100元。   3、 加班补贴和通讯费由乙方直接与司机按实际加班时间予以结算。   六、 车辆保险约定   1、 车辆保险由甲方负责,投保险种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   2、 发生车辆事故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施救,车辆须在甲方指的地点修理。   3、 若涉及第三方责任,乙方须协助甲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有第三方承担费用。   4、 若在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处理交通事故。   七、 合同的终止与违约责任   1、 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可要求赔偿。   2、 若经友好协商,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在租赁期内解除合同,则不追究任何责任。   3、 除上述规定之情形外,承租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应当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在支付完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本合同随即终止。   4、 合同即将到期时,如乙方不需续签合同时,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逾期未予通知,则现合同内容包括相关租金继续有效,自动顺延一年合同周期。合同续约三年期间租金价格不得变动。   八、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于甲方所在地法院。   九、 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无锡金南接送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20xx-2-5 日期:20xx-2-5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范文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为明确汽车租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合同形式,标的,期限及租金   第三条 本合同为汽车租赁合同,系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承租车辆所需的资信证明,交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相关证照齐全有效的车辆。   第四条 乙方因生产生活需要,向甲方租赁_________________型号(手挡/自档)的租赁车壹辆。该车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车牌号为___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本车规定使用(汽油/柴油)_____以上。具体车辆状况和随车设施详见《租赁车辆交接单》。   第五条 租赁车辆驾驶人员应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且准驾车类别与租赁车辆相符。   第六条 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时至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时止,合同有效期为___个月。租赁期以天(24小时为一天)为计量单位,计时间不足7天(含7天)的按半月计算,超过7天的按一月计算。租赁计算的起止时间以《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租事宜,如双方无异议,此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_____月。   第七条   1,甲乙双方应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月租金为人民币(“人民币”以下简称 ‎”元”) ¥_________元(含税/不含税)。支付方式为_____付。   2,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车辆时,每___不得超过_____公里,超出部分甲方按每一公里¥ ____元收取费用。   3,乙方向甲方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为¥ 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该风险保证金仅作为乙方在租赁期间内不损害甲方利益的保证,其返还方式为:在租赁期满之时,甲方未发现乙方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不计利息返还¥ _____元。违章曝光押金于租赁期满后15日内,甲方未发现乙方因交通违章曝光的,不计利息全额返还。   第八条 租金和相关费用结算的基本币种为人民币。如结算时使用其他币种的。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日的挂牌汇率换算为人民币结算。   第三章 车辆交接   第九条 车辆交接须在甲方指定的营业地点和营业时间内进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车辆租赁时,甲方应保证车辆状况良好和随车设施完好,并将租赁车辆的性能操作方法   和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乙方应认真了解掌握租赁车辆的性能操作方法和主要事项,并有保持车辆状况良好的随车设施完好的责任。在车辆交接时,甲乙双方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及随车证件,如实填写《租赁车辆交接单》交接完毕签字确认。   第四章 违章曝光,交通事故及保险   第十一条 由于乙方原因致租赁车辆被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暂扣给予违章曝光和扣押证件罚款等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租赁车辆交通违章曝光后甲方应主动通知乙方,协同乙方处理车辆交通违章事宜,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证照遗失等,乙方应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承担由此 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足部分的损失。甲方得知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有关保险公司报案,积极协助乙方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应办理租赁车辆的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和国家强制性保险。乙方如需甲方投保租赁车辆相关的其他险种,应承担该险种的费用,甲方负责办理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相关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前款保险手续等原因导致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责任租赁车辆发生碰撞等交通事故:   1 由于承租方责任导致的理赔行为,需负担车辆实际损失1500元(含)以内(购买不计免赔险后除外)、保险公司拒赔/免赔的部分及由此产生的第二年保费上浮的部分(本年度保费的10%);   2 加速车辆折旧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按照事故损失金额和车辆维修金额总数的20%作为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用。(仅适用于事故损失金额和车辆维修金额的总数大于五千元时)。   3 由于承租方(酒驾、醉驾、毒驾)等危险方式驾驶造成的第三方和甲方的全部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或其它形式的灭失,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应承担车辆灭失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保险公司拒赔/免赔的部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相关费用;   2 存在下列情况时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A 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B 乙方拖欠应付给甲方的租金和相关费用。   C 乙方擅自赠予,转让,转租,质押租赁车辆以及其它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D 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其它有损公共利益或它人利益的活动。 3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了解租赁承包车辆的状况及使用情况。   4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向乙方提供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随车证照齐全有效的租赁车辆。 5 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6 及时答复乙方提出车辆使用维护方面的技术性等问题。   7 负责对租赁车辆在北京主城区范围(五环)内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进行救济。   8 协助乙方处理发生在租赁期间的交通事故和其它事故,负责出险车辆的索赔事宜,乙方应赔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足部分。   9 负责向保险公司为租赁车辆进行必要的投保。   10 负责车辆的正常保养和年检。费用由甲方支付。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租赁期间享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 办理租赁手续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3 乙方名称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的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4 租赁期间内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械故障或车辆损坏事故的,须到甲方制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不得擅自维修或到非甲方指定的修理厂维修。由于任意一方责任造成的机件故障,损坏的,修理费由任意一方承担。   5 妥善保管车辆的证件牌照等,定期检查机油刹车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定期检查车辆设施,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6 租赁车辆如需添加油品,必须使用该车辆生产厂家允许使用的油品。   7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拆卸租赁车辆上的设备仪器和零件,乙方必须保留租赁车辆的甲方特征标志,不得擅自摘除涂改和破坏。   8 乙方不得擅自赠予,转让,转租,抵押,质押租赁车辆以及有其它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9 不得将租赁车辆进行一下活动:用作教练车,参加竞赛,做抗震抗压等测试以及其它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不得超载人和物,不得运送易燃易爆腐蚀物品,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运输管理规定。   10 不准将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不准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其它有损公共利益或它人利益的活动。   11‎ ‎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付给甲方的租金和相关费用超过72小时。   12 车辆发生紧急故障或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并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   13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配合甲方维护保养。   14 乙方还车时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经检验有刮擦碰撞等情况的,应按修理行业收费标准赔偿损失,并承担甲方在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和租赁车辆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甲方违反第十六条5、6、9、10款规定的,经乙方提示后仍未履行义务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合同第十七条2,4,7,8,9,10,11款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支付合同期内的剩余所有租金,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不予退回并不承担因收车对乙方产生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一条 甲方或者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担保人和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附加条款: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担保人: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范文三  甲方(出租方):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赁标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1.1 详见本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   二、 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2.1 出租方应保证租赁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及保险单复印件等有效证件,且保证该等证件在租期内合法有效。   2.2‎ ‎ 出租方负责定期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   2.3 出租方负责对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抛锚或故障提供24小时全国救援服务平台,其中对于租赁车辆由于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出租方有义务免费进行施救。其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须自行承担费用。如经施救后车辆法正常行驶的,承租方可直接将车辆交给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点位于承租方租车门店以外的城市,承租方须另行支付异地还车费。   2.4 出租方应协助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2.5 出租方保留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情况的权利。   三、 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3.1 承租方应在各种随车证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到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或扣押的,处罚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租金照常计算。如发生遗失车牌或各种随车证件的,承租方须承担所有补办费用,且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承租方应正确使用车辆,按时配合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3.2‎ ‎ 承租方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承租方应按租赁车型所规定的油耗标准加注燃油(油耗标准参见《车辆使用手册》),并将车辆停放于有专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所;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3 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员、财产及罚款责任以及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等。(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4 承租方承担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责任。   3.5 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按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支付超公里金额。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封车标损坏即视为承租方擅自改装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加装设备或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等,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四、 车辆归还及续租   4.1 车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况的确认以《验车单》为准。如还车时车辆存在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的,承租方须照价赔偿(标准参见还车时出租方门店公示价格);承租方亦可选择到出租方指定维修场所自行修理、补齐设备、证件等,出租方自车辆及其设备、证件完好归还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   4.2 承租方应按时归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违约金。   4.3‎ ‎ 承租方需续租车辆的,须在车辆租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续租。双方续租车辆,须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办理车辆交接、验车等手续。   五、 车辆维修   5.1 车辆出现异常后,承租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到出租方指定的维修场所进行修理,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   5.2 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异常及损坏情况,不得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或对车辆的部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等)。   六、 车辆保险   6.1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车辆保险。   6.2 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须在第一时间于事故发生现场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通知出租方,并及时向出租方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出租方协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因承租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其它损失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3 车辆被盗、被抢的,自公安部门立案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车辆报废的,自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如之后发生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拒绝理赔的,拒绝理赔部分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灭失。   6.4 车辆发生盗抢或报废后,如承租方继续租用出租方车辆的,原车辆押金及剩余部分的租金可自动转移至新租用车辆。   七、‎ ‎ 违约责任   7.1 经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的,且出租方拒绝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替换车辆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2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车辆:   7.2.1承租方提供虚假信息;   7.2.2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或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7.2.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7.3 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款项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或累计逾期超过45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车辆,承租方须支付未付款项。   7.4 发生7.1-7.3所述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7.5 除7.1所述情形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无论车辆是否交接起租),承租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含补充协议)。否则,承租方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的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八、‎ ‎ 不可抗力   8.1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现象、战争、罢工、火灾、政府行为等)发生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或恢复通讯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不可免除责任。如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且只与付款义务相关的,仅可延期付款,不得免除付款义务。   8.2 本合同履行地、租赁车辆的采购地及运输在途地发生不可抗力的,均适用本条款。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的出台等)直接导致出租方的采购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出租方可合理调整租金,但须向承租方出具政策依据。   九、 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 全部合同   10.1 本合同所指车辆本身质量问题,以汽车生产厂家的检测和相关诊断证明为准。   10.2 本合同所指保险赔付范围,参照保险公司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10.3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0.4‎ ‎ 本合同附件为《补充协议》、《车辆交接单》、《验车单》、保险单复印件及承租方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5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双方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0.6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的不一致或冲突,将以中文版本为准。   出租方: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日期: 承租方: 授权代表人: 日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大厦2层 地址:   电话: 010-58209999   传真: 010-58209666   联系人: 手机号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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