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5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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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2020年最新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正式版)
最新整理 欢迎下载 优秀经典内容 值得收藏 合同编号: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整理 欢迎下载 优秀经典内容 值得收藏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 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具体施工内容以发包人盖章确认后下发的施工图以及设计变更通知 为准。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 风险、包验收合格、包所有税费、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围: 发包人有权视发包人开发建设情况、 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质量等履约情 况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工程量。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承包人须严格按国家、 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施 工。 二、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 9 条执行。 第四条:验收标准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 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 规范及规程 执行, 要求工程质量合格; 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桩检测报告, 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 的验收。 二、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 12 条执行。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13 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 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 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二、合同总工期: 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泥 浆、土方等的清运工作。 三、节点工期: 。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 低温、冬歇期等天气在内。 五、 承包人须在发包人移交场地并通知进场施工后 天内组织 台 (套) 以上机械设备进 场施工, 并根据工程的进度增加机械设备, 若承包人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进度要求, 发包人有 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六、承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的第 天开始须每天向发包人交出不少于 根已经浇 筑成型的桩。如承包人连续 天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 设备,承包人须在 天内达到发包人根据施工情况提出的新进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达到进 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七、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14 条执行。 第七条:合同价 最新整理 欢迎下载 优秀经典内容 值得收藏 一、合同暂定总价: 二、各单项工程暂定总价如下: 三、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具体见附件 1。 四、以上包干单价包含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 人工费、 机械费、 工程及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 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机进退场、桩机安拆、桩机就位、护 筒的埋设、成孔、加泥浆、泥浆制作、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浆外运、孔内钎探及障碍物 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环清渣等) 、钢筋制作安装、浇捣桩成型、各种特殊地质的处 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方场内转运、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 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 、安全措施费、文 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排水、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 风险、 市场风险和以下工作内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 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1、褥垫层施工:平整场地、铺设石屑(砂、碎石) 、压实 2、入岩增加费 3、桩间土开挖:开挖桩间土至设计标高 4、土方外运 5、桩头凿除及外运 五、超声波检测管: 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则由承包人负责埋设超声波检测管(检测管采用螺纹口连接, 下端封闭, 上端加盖) ,则检测管制作安装费用为 10 元 / 米,此单价已包含检测管制作安装 的人工、主材、辅材、材料价差、机械、市场风险、损耗、采保、运输及保修、税金等一切 费用,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六、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 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 市场 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除本合同第八条有约定的除外) 。 七、计量方式: (一)空桩: 1、自桩顶设计标高以上 1 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 (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 为计价长度, 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即空桩工程量 =(原地面标高 - 设计桩顶标高 -1m)*桩设计 截面积 2、桩顶设计标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不足 1 米,则不计取 空桩。 (二)实桩: 1、成孔: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成孔工程量 =(设计桩顶标高 - 验收桩底标高) *桩设计截面积 2、混凝土浇筑: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混凝土浇筑工程量 =(设计桩顶标高 - 验收桩底标高) * 桩设计截面积 (三)褥垫层: 按设计要求压实后以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 (四)桩间土开挖: 按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计算。 按实方量计算, 超挖不计量, 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五)桩头凿除:按个计算。 最新整理 欢迎下载 优秀经典内容 值得收藏 (六) 检测管:自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 0.5 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 超 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八、桩基检测的费用: (一)成品桩检测(如抽芯、静载等)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若检 测不合格, 由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 直到合格为止, 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 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浇筑增加费仅对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等措施)的 桩基础混凝土浇筑部分进行计取。 十、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16 条执行。 第八条:调价方法及调价内容 一、调价方法 (一)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调价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 格比合同签订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大于 5%(不含 5%)的,则钢筋 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可作调整。 2、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以 发布的 (以下称“信息价格” )作为参考。 (1)钢筋 ①基准期价格: 以合同签订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 (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 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 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 以实际开工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 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 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施工期价格; 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 钢筋制安综合单价 不作调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准期价格: 以合同签订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合同签订当期 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 以实际开工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 实际开工当期 无信息价格的,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3、具体调价方法 (1)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大于 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合同综合单价 +(施工期价格 - 基准期价格× 1.05 ) (2)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跌幅大于 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合同综合单价 - (基准期价格× 0.95- 施工期价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延误 超出一个月的: (1)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上涨,综合单价不调整; (2)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下跌;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合同综合单价 - (基准期价格 - 施工期价格) (3)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 24 小时内无条件退场。 (二)若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以 m3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 不作入岩)有所增减,则由此引起的增减费用计算如下: 增减费用 =合同成孔入岩增加费综合单价× (最终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 - 原设计桩端入岩 工程量)。 最新整理 欢迎下载 优秀经典内容 值得收藏 (三)其他调价方法: 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调价内容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似项目的,则参考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 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 审核后按审核单价进行结算; 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 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 行施工,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二、调价内容 (一)设计变更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变更起 5 天内, 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 发 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 7 天内对其进行审核, 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定意 见后 5 天内共同核对完毕。 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 当工程费用增加时, 视为承包人 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二)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次按该部 分工作量的 80%支付进度款,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2、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价在 3 万元以上 10 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需办理工程委托。 2、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 用。 3、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 2 天内,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 相应报价书, 发包人在 2 天内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 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 后 2 天内共同核对完毕。 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 视为承包人同意免费完成委托或变 更工作。 4、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须签订合同。 三、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其余均不调整。 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 80%; 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工程 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 (各单项工程) 结算价的 95%,余结算造价的 5%作为工程 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四、 施工水电费扣除: 施工用水、 用电量经发包人、 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 水电费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 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 从承包人下 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条款按通用条款第 17 条执行。 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 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 各节点施工工期为 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 一、以下材料由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购: 最新整理 欢迎下载 优秀经典内容 值得收藏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 必须为 所生产的钢材, 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 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须为以下产品: 的产品,且禁止使用立窑水泥。 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 必须为 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若因市场货 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以上未列举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1、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 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 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 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在 材料、 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提情况下, 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 《材 料、设备使用许可证》 ,否则,发包人按已签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承担责任。 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 承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 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 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 包人。 3、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 测试的材料、设备。 4、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 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 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 验和测试, 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 指标和标准, 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 包人负责, 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 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 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 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 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 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三个月未施工的,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 若工程分期 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过前一期(批) 6 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 包人工程承包范围,终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发包。 二、在履约过程中, 如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单位 进场施工,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三、 合同签订后 7 个日历天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 履约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 份) ,地质勘探报告 份。 五、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对特殊地质以及雨季、 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等的专项施 工方案。 六、在移交场地后, 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桩机移位、就位的场地处理(包括回填 砖渣或碎石等) ,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七、若桩顶标高超过桩顶设计标高 +800mm,则超出部分桩头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负责; 如 最新整理 欢迎下载 优秀经典内容 值得收藏 果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桩头砼破除或自动放弃, 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 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发包人与其他单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桩质量问题须进行补强纠偏的, 则补强纠偏的施工费、 材料费、 检测试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须负责泥浆、土方的排放及清运, 如承包人不及时清运,发包人有权责令停 工,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 或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运, 所发生的清运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该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所确定的费用为准, 且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 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负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建筑物安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 失或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 如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所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责任。 十二、如现场无法提供市电,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带发电机以满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 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 了协商。乙方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双方自愿遵守 “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十四、关于杜绝假发票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承包人必须在 发包人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 发包人尚未支付款项的, 发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 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发票符合约定;发包人已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从次笔 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 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 承包人提 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继续付款; 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 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 效发票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 20%承担违约责任的, 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 任。 十五、关于杜绝假银行保函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保证履约保函的真实性与效力,如采用虚假手段开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 人原因导致保函无效或效力存在严重瑕疵的, 承包人应按履约保函金额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 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总价(暂定总价)的 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发包人将通过 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通用条款的修改 一、通用条款 3.1 款、 3.2 款、 3.3 款取消。 二、通用条款 3.7 款修改为: 3.7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 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 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 5 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 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 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 10 天以上, 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 ,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 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最新整理 欢迎下载 优秀经典内容 值得收藏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 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示威、 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通用条款 4.2 款修改为: 4.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 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 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 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四、通用条款 12.9 款修改为: 12.9 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 3 天内向承 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承 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整 改完毕后, 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 重新验收合格的, 以最后重新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 际竣工日期。 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 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 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 17.9 款的执行。 五、通用条款 25.1 款修改为: 25.1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 1 天,承包人应按合同 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 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六、通用条款 25.2 款修改为: 25.2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 每延迟 1 天, 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 0.5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 付,不免除其应依照 25.1 条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七、通用条款 25.3 款修改为: 25.3 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 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 1‰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 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 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 分别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 25.1 、25.2 应向发包人支付 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若承包人最终通过努力, 使总工期未延误的, 发包人应将依据本款计取 的违约金之 100%给予免除。 八、通用条款 25.5 款修改为: 25.5 因 3.7 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 价的 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对不 足部分予以追偿。 九、通用条款 25.10 款修改为: 25.10 除因发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额巨大情况外, 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 资或报酬, 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 控告、 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 报酬事件的, 每发生一次,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本款情形与第 25.9 款所 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 不免除承包人依该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的责任,承包人须按 25.9 款和本款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后生效。 最新整理 欢迎下载 优秀经典内容 值得收藏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贰份, 发包人、 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 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