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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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顾问合同

房地产顾问合同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调整,房地产估价机构面临着持续发展的挑战,拓展房地产咨询顾问业务是估价机构的一个可行选择。房地产顾问合同怎么写?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顾问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______(简称甲方)为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特聘请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聘请。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的法律顾问,根据法律给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  1.为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  2.经甲方授权参加签订或审查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经济合同;‎ ‎  3.为甲方审查(含日、英、德、俄、法文)或草拟中文法律业务文书;‎ ‎  4.通过上述业务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 ‎  三、乙方所派律师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帮助,无义务为甲方的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  四、乙方律师办公,平时有事可随时联系。‎ ‎  五、甲方应给乙方指派的律师提供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的机会,为乙方律师执行职务提供方便。‎ ‎  六、甲方指应定专人承担本单位具体的法律事务性工作并与乙方律师经常联系。‎ ‎  七、每年由甲方向乙方付给法律顾问酬金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士在内一次付清。‎ ‎  八、乙方律师为甲方担任代理人进行诉讼或非诉讼事件活动,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重价非发(1991)23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国法另行收费。‎ ‎  九、乙方律师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的法律顾问交通费应由甲方负担。其金额为_____元。‎ ‎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  十一、如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  十二、合同文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委托方(甲方):‎ ‎  地址:‎ ‎  受托方(乙方):‎ ‎  地址:‎ ‎  银行帐号:‎ ‎  开户银行:‎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省 县 项目的营销顾问委托工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  第一条:工作内容 ‎  1. 本合同的工作内容以《项目营销顾问服务工作》为准。‎ ‎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需变更工作内容,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认。‎ ‎  第二条:工作方式 ‎  乙方提供营销策划的策略及建议,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委派一名案场常驻代表到现场协助甲方组建销售队伍组建培训、管理工作及营销策略的落实执行。‎ ‎  第三条:服务期限 ‎  从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  第四条:甲方义务与权利 ‎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开发、销售等各阶段的相应的审批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  2. 甲方负责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有关合法文件,保证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按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开具正式发票、负责办理银行贷款、办理产权。‎ ‎  3. 乙方常驻代表在甲方公司的身份为销售经理,基本工资为:(注:以上工资为税后)。乙方常驻代表的销售佣金为总销售金额的万分之三,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定后的次月5号前结算支付。乙方常驻代表的食宿、通讯补贴、差旅交通费用等享受甲方公司正式员工待遇支付。‎ ‎  4. 甲方负责乙方顾问到项目地考察、协助工作时的食宿及相关的差旅费用等。‎ ‎  5.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营销顾问费。‎ ‎  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供营销顾问文件及其它相关服务。‎ ‎  7. 甲方总经理或其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的工作联系事宜。‎ ‎  第五条:乙方义务与权利 ‎  1. 乙方按附件中的工作内容要求提供相关的顾问工作。‎ ‎  2. 乙方确定常驻甲方案场代表为建、运营,制定详细的营销顾问工作计划并安排实施。‎ ‎  3.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派现场常驻代表到达项目所在地开展现场服务工作。‎ ‎  4. 乙方常驻代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但离职、婚假、产假等的除外,但如出现以上情况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 ‎  5. 乙方常驻代表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 ‎  6. 乙方常驻代表主持甲方项目的案场营运销售工作,并将每阶段的工作安排及成果以书面形式及电子文本的形式提交给甲方。‎ ‎  7.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按时得到营销顾问费。‎ ‎  8. 乙方有权建议甲方更换甲方派驻销售队伍工作的人员。‎ ‎  第六条:营销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  1. 营销顾问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  2. 付款方式:‎ ‎  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元)。之后每三个月(90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营销顾问费,其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以此类推至服务期满。‎ ‎  3. 甲方支付乙方的所有款项费用均为税后,乙方无须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  4. 项目所产生的一切广告费用、推广费用、销售人员工资等与销售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自负与乙方无关。‎ ‎  第七条:保密 ‎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第八条:违约责任 ‎  1. 甲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5天未向乙方支付营销顾问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部分的滞纳金,该滞纳金以延迟部分顾问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如甲方拖欠或不支付乙方营销顾问费用累计到15日,则视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本项目营销顾问工作,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欠的顾问费、乙方常驻代表工资及违约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违约金的额度为本合同营销顾问费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  2.‎ ‎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常驻代表(乙方常驻代表离职、婚假、产假、病假的除外),但离职、婚假、产假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如乙方更换常驻代表但未按规定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3. 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内容提供相关服务,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违约金的额度为本合同营销顾问费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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