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模板)之《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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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模板)之《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最新(合同模板)之《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  第一条 附加条目的订立 ‎  本“性命庄严提早给付”附加条目(如下简称“本附加条目”)之效能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能。‎ ‎  第二条 “提早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  在主合同无效时期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病院诊断确定为紧张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手艺无奈治愈,且依据医学及临床教训其均匀存活时期在6个月如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早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  “提早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请求其时主合同疾病身死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条约所申领的“提早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  本公司给付“提早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代价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早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死保险金的比例响应缩小,该减少部分视为效能终止。‎ ‎  第三条 “提早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以下证实和材料向本公司请求给付“提早给付保险金”:‎ ‎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余保险凭据;‎ ‎  2.比来一期交费收条;‎ ‎  3.被保险人户籍证实及身份证实;‎ ‎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病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需要的查抄呈报;‎ ‎  5.被保险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变乱的性子、缘故原由等无关的其余证实和材料。‎ ‎  被保险人申领“提早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觉得需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材举行查抄,其用度由本公司担负。‎ ‎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换 ‎  “提早给付保险金”的受害工资被保险人自己,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换。‎ ‎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目给付“提早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无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早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划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目的影响。‎ ‎  第五条 欠交保费及未还款子的扣除 ‎  本公司在给付“提早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余款子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早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死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敷衍本钱后给付。‎ ‎  第六条 合用局限 ‎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合用本附加条目:‎ ‎  一、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目申领“提早给付保险金”;‎ ‎  二、主合同终止或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  三、主合同为活期殒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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