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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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 金保险条款 - 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构成 ] 第一条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 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 投保条件 ]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 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 21 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 或青少年 ( 以下称被保险人 ) ,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称保险 人) 投保本保险。 [ 保险金额 ] 第三条 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 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婚嫁保险金最低领取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最高为 10000 元人民币。 [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 第四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 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 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单签发日 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由投 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 保险责任 ]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 定,承担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的任意一项 或者数项: 一、小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6、7、8、9、10、11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 二、初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2、13、14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 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三、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 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四、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 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五、婚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22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 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 六、生活安定金 ( 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投保 时选择 )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被 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生活 安定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18 周岁时止。投保人在本合同生 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保险人给付的生 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从事保险人规定的“特种职业”的投保人,直接参加“特种职 业”中所列的工作或劳动时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给 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保 险人承担以下免交保险费的责任: 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时, 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约定 的某项保险金之前, 投保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 残疾,可以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当投保人在本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 保险人 并不承担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身故, 保险人承担如下 保险责任:共 11 页,当前第 1 页 12345678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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