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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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副本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 一般合同的特征 : 双方法律行为、地位平等、行为合法性、行为能力、其他(公平正义、诚信等) 2. 自身特征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格式合同 诺成合同 不要式合同 第 2 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 要约 承诺 案例 —— P30 一、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原则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自愿订立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主体 1 、当事人 2 、关系人 ( 1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为同一人情形 ( 2 )受益人是否存在 3 、辅助人 (二)客体 1 、保险利益 2 、保险利益存续时间界限 (三)内容 1. 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交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办法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时间   2. 特约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在已经拟定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 四、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2. 保险单 1. 投保单 3. 暂保单 4. 保险凭证 5. 批单 6. 其他保险协议 五、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 、成立 2 、生效 3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案例 1 、教材 ——P34 2 、湖南常德安乡县诉平安案件 1998 年 4 月,安全乡政府决定由乡保险代办站为各村农户代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 5 月 20 日、平安公司又到安全乡商谈此事,该乡保险代办站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平安公司提出要安全乡办理投保手续,每户只需交 7 . 5 元,保额为 2500 元: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 11 月交清:平安公司填写完后交乡代办站经办人过目,加盖了安全乡保险代办站的公章:随后平安又向安全乡保险代办站签发了 《 家庭财产保险单 ( 正本 )》( 代保险费收据 ) 。并盖上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建行代理处”的公章。 7 月 20 日前,平安方面多次到安全乡政府催讨保费、乡负责人许诺在早稻上市后 (8 月份 ) 将付部分保费,棉花上市 (11 月 ) 全部付清;但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淹没了这个承诺,“平安”人虽然感叹失去了一笔业务.但万万没想到,没交一分钱保费的安全乡灾民却向他们愤然起诉。 1998 年 12 月 8 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终于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支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安乡县安全乡曾贤辉等 6549 户承保农户赔款及各种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 380 万元,原告向被告交纳保险费及利息 35000 元。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信诚案 2001 年 10 月 5 日,谢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 100 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0 万元,填写了投保书。 10 月 6 日,某保险公司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 《 运筹建议书 》 ,谢某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及该建议书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 11944 元。 10 月 17 日,谢某到保险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 10 月 18 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 10 月 18 日上午 8 时,保险公司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保险公司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 从案情来看,保险公司并未承诺 焦点之二是主险合同中的暂保协议是否生效::“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 (2)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但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要求之身体检查,且身体检查结果不影响本公司是否承保的决定”。 焦点之三是主险合同中的暂保协议是否适用于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 3 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变更 (一)变更类型 1.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通知变更 自动变更 【 案例 】 :张三将车私下卖给了李四,未过户,保单没有批改。李四出车祸后索赔是否成立? 【 案例 2】 浙江一货车过户给了安徽一家公司,车辆在回浙江变更保单时出车祸,是否该赔? 【 案例 】 房屋买卖,周末未过户,新房主住进后,液化气未关起火,是否赔付? 2. 财产保险合同内客的变更 3. 财产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二)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重点:变更需双方同意 【 案例 】 进口桑塔纳按照国产费率承保,后发现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未果。于是单方面出具批单出险后比例赔付。 1. 变更程序 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2 . 变更形式 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形式有三种: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协议    二、解除 1. 合同解除的概念 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分类: 约定解除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消灭合同的效力达成合意。 法定解除。 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2.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 保险法 》 第 15 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保险法 》 第 50 条规定:“贷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3.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九条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三、 终止 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 因履约而终止 3. 因合同解除而终止 四、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 争议处理方式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不同点 诉 讼 仲 裁 处理机构不同 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 受理前提 一方起诉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受案范围不同 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其他各种民事关系的诉讼。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管辖原则不同 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开庭方式不同 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 以不公开为原则 公开为例外 审级不同 二审终审制 一审终局制 2. 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文义解释的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专业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合理期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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