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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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第一节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可保利益原则也叫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可保利益的作用1.财产保险的补偿限额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当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得到补偿的金额不得超过他对财产的可保利益 2.避免赌博行为如果投保人不以可保利益之存在为条件而进行投保,则保险与赌博无甚区别3.防止道德危险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可保利益,则投保人有可能为获得保险赔款而故意制造损失事故三、可保利益的种类(一)物质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1.财产所有权2.保管、占有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运送烟草案)3.抵押贷款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二)有关利益的可保利益1.预期利益2.信用(三)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1.过失责任2.无过失责任3.合同约定的责任 四、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保险法»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必须具备4个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下页案例)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必须用货币来衡量 3.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Case1:MacauraVNorthernAssur.1925Mr.Meffectedafirepolicyonanamountofcuttimberonhisestate.Hehadsoldthetimbertoaonemancompanyofwhichhewastheonlyshareholder.AgreatdealofthetimberwasdestroyedinafireandtheinsurersrefusedtomeettheclaimonthebasisthatMr.Mhadnoinsurableinterestintheassetsofthecompanyofwhichhewastheprincipalshareholder.Howtodealwith? Mr.M’sfinancialinterestsinthecompanyasashareholderwaslimitedtothevalueofhisshares,andhehadnoinsurableinterestinanyoftheassetsofthecompanyCase2:Divorcecase五、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至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只适用于普通财产保险,不适用于海上保险。例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六条)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诚信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做到诚实,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地义务,做到守信用。«保险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对对方以最大范围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二、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难以全面了解,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contractofmarineinsuranceisacontractbasedupontheutmostgoodfaith,and,iftheutmostgoodfaithbenotobservedbyeitherparty,thecontractmaybeavoidedbytheotherparty. 因此,要求投保人自动地对“凡影响保险人确定费率或决定是否承保的情况作正确的、充分的披露Everycircumstanceismaterialwhichwouldinfluencethejudgmentofaprudentinsurerinfixingthepremium,ordeterminingwhetherhewilltaketherisk.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即保险合同、条款事先印制并由保险方单方制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而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保险人也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地口头或书面地陈述。告知的内容: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地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保险法»第十八条)(2)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被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3)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告知(1)投保人的告知无限告知: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方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告知: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无需告知我国的保险立法采用询问告知的形式:«保险法»第十七条 所有险种:过往的损失记录人身意险:过往医疗记录货运险:是否舱面货汽车保险:主驾驶员而不是被保险人盗窃保险:仓储的性质和价值火灾保险: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实际操作 (2)保险人的告知:明确列明: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2.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保证明示保证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即为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例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1)保险船舶必须具有适航能力(船舶的适航性)(2)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不变更航程)(3)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航程具有合法性)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保证则强调守信。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例如: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而没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不仅可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漏报、误告、隐瞒、欺诈(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一十七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一十七条第三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一十七条第四款: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3)投保方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投保方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主要情况: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等(1)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保险人欺骗投保方或阻碍投保方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证是对某个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不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证,因此,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地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下列情况除外:(1)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2)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法(3)被保险方破坏保证是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 第三节补偿原则一、补偿原则的概念1.含义:补偿原则也叫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即被保险人仅有权取得其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以防止被保险人从损失发生中盈利。这个原则表明了保险合同与赌博交易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并消除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损失的动机. 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质的限定2.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对保险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既保障被保险人在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益,又维护了保险人的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的权益,使保险合同能在公平互利的原则下履行。(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从而减少道德风险 二、损失补偿范围与实现方式1.损失补偿范围:必须以保险事故发生为前提,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结果。补偿范围保险标的的损失上述损失的费用(1)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2)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损失的补偿;(3)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4)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补偿:包括损失施救费用、查勘检验鉴定费用及诉讼仲裁费用。 2.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因此,保险人的赔偿额不仅包括被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还包括保险标的损失的各种费用如施救费用、检验费用、诉讼费用等3.保险补偿的实现方式:主要依据是受损标的的性质以及受损状况。现金赔付修理更改重置 三、赔偿责任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3.以可保(保险)利益为限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四、赔偿方式的选择比例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免责限度赔偿方式:相对与绝对免赔额(率) 第四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含义: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的认定方法1.顺推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2.逆推法: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例如:暴风吹倒电线杆电线短路火花引燃房屋财产损失 三、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1.单一原因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失原因保险风险非保险风险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非保险风险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未保风险 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除外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两种情况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LeylandShippingCo.V.NorwichUnionFireInsuranceSociety(1918)案例: Itwaswartime2.Ashipwashitbyanenemytorpedo3.Shewasbadlyholedandindangerofsinking4.Themastermanagedtoreachport5.Repairworkwasstarted6.Astormblewup7.Theshipwasstillindangerofsinking,thisriskaggravatedbythestorm8.Tosavetheharbourfrombeingblockedbythesunkenship,theharbourmasterorderedheroutofport9.Shesuccumbedtothestormoutsidetheport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一艘轮船被敌舰的鱼雷击中船体被打穿并处于沉没的危险船长勉强把该船驶到港口修理工作开始遇到暴风的天气该船仍然处在沉没的危险,并因暴风而加剧为避免港口被沉船堵塞,港口命令该船驶出港口随后该船在港外因暴风沉没。 另一案例:火灾造成危房一栋建筑物因火灾严重受损,其外墙随时可能倒塌,危害到旁边另一建筑物,为了消除危险,政府当局命令拆除受损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外墙倒塌,损害了另一建筑物。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时间上是间断的,另外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 第五节代位追偿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原则代位求偿权物上代位权 履行代位求偿权的规定1.保险人一般应在支付了赔款之后才获得代位求偿权2.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被保险人享有的权益,但不能超过赔付金额3.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4.在权益转让后,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但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继续保留索赔权5.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上代位物上代位的含义: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海上保险的委付即为物上代位的例证。接受委付的决定权在保险人。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案例:一艘保险金额为8000万的船舶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沉没,因海面情况复杂和水较深,事发后无法立即打捞,也无法判定沉船的损失程度。 据此,保险人只得接受被保险人的委付申请,作为推定全损,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给被保险人。事发3年后,保险人委托打捞公司将沉船成功打捞出水,经修复后(打捞和修理费用300万),保险人将此船以9000万的价格出售给另一航运公司。原船东知悉后,认为保险人不当得利700万,通过法院起诉保险人,要求返还保险人的收益。问:如何处理??? 二、规定追偿原则的意义:(1)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不当利益;(2)使肇事者承担其因疏忽或过失所负的法律责任;(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活或生产三、代位追偿权的使用1.前提条件:第一保险标的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民法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第二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是在其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2.使用范围:第一,保险人的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款额只能限制在赔偿的金额范围以内;其次,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再次,保险人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或者在追偿的费用超过可能获得的赔偿额时,也会放弃代位追偿权。 3.适用范围:第一:保险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六十八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二: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第六节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是指同一保险标的分别由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承保,而且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目的: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分摊,从而使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一、重复保险的含义二、分摊的方法:1、责任限额制:按各自的责任限额比例分摊 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的总责任限额X损失额2、顺序责任制:按签订保险单的时间顺序而定,先签单的保险人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按顺序由下一个保险人赔偿,如此类推。3、比例责任制:按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总保险金额X损失额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三、共同保险:一家或一家以上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按各自的比例承保同一保险标的计算公式:赔款共保业务的普遍:广州、上海地铁、中国工商银行1000亿财产的承保等=损失额X保险金额保险价值X共保比例 某一保单的保险金额为80万,共同保险比例为80%,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损失金额为50万。保险人应赔付:1.不考虑共同保险:2.按共同保险赔付: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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