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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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

规制经济学“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是规制部门通过对某些特定产业或企业的产品定价、产业进入与退出、投资决策、危害社会环境与安全等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依据规制性质的不同,规制可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主要关注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与退出等方面的作用,重点针对具有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特征的行业。经济性规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施:一是对企业进入及退出某一产业或对产业内竞争者的数量进行规制,这一规制可以通过发放许可证,实行审批制,或是制定较高的进入标准来实现;二是对所规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定价进行规制,也称为费率规制,包括费率水平规制或费率结构规制;三是对企业产量进行规制,产量高低直接影响着产品价格,进而关系到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通过规制可限制或鼓励企业生产;四是对产品质量进行规制,相对于前几种方式,对产品质量进行规制的成本较高,主要包括监督成本、检查成本,由于规制者难以亲自监督产品生产,企业和规制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规制者对产品质量很难把握,因此实践中这类规制方式较少采用。而社会性规制是以确保居民生命健康安全、防止公害和保护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规制,主要针对与对付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外部性有关的政策(植草益,1992)。社会性规制是近年来在各国逐渐施行的,主要通过设立相应标准、发放许可证、收取各种费用等方式进行。规制经济学是对政府规制活动所进行的系统研究,是产业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与其它学科的发展类似,规制经济学也随着规制活动的发展不断演变,体系与内容不断扩展。目前国外的规制经济学发展已相对成熟,体系较为完整,基本形成了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规制经济学中,对规制经济理论的研究主要分为两大派别:规制规范分析与规制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是经济学的两种基本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涉及价值判断与伦理道德问题,侧重于说明一种事物或行为“应该怎样”,只有通过政治辩论或决策而不是单纯经济分析本身才能解决问题。与之不同,实证分析更侧重于用事实说话,说明事物本身情况,解决“是什么”的问题,主要借助于事实分析与经验证据。规制规范分析学派侧重于说明是否应该进行规制,更多标准来自于政府官员的主观判断,而不是规制实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规制实证分析则是透过主观判断的表面,通过对经验数据的分析,深入考察规制实施的实际效果,侧重说明规制产生的实际作用。规制经济学的产生产业革命的发生给亚当·斯密所倡导的自由放任经济带来强烈冲击,伴随技术革命产生的新发明,也给市场提出严峻挑战,尤其是铁路运输的发明与推广。这项发明需要大量固定资本投资,而当时的自由竞争市场则难以迅速聚集所需资金,这引起了对自由放任经济有效性的质疑。当时英美等国政府成立了规制部门,就铁路运输中的资金问题、固定成本与沉没成本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在1839到1850年间,对铁路部门实施规制的市场效果,包括对生产者福利与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等问题被纷纷提出来,正是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奠定了规制规范分析的基础,同时也成为一般微观经济学理论的基础。这一时期也出现了规制实证分析的萌芽。从1929年开始的经济危机给西方发达国家带来很大冲击,经济出现急剧衰退,市场机制对这种衰退已无能为力,需要新的理论与政策来引导经济走出危机。美国从1933年开始实施的以凯恩斯主义和制度学派观点为基础的“罗斯福新政”,如一剂良药,给陷于危机中的美国经济带来了复苏的希望。总之,以罗斯福新政为起点,由于政府对行业的规制而带来的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使经济学家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产业进行规制普遍持支持态度。规制经济学的发展作为规制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政府规制活动近年来有了新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激励性规制与放松规制在全球的兴起;社会\n性规制日益发展,其规制领域不断扩大;政府规制方法更着重体现市场原则,出现了政府规制活动与市场机制相融合的趋势。政府规制活动中这些新趋势的出现促进了规制经济学的迅速发展。规制经济学对这些新趋势的出现进行了深入研究。政府规制的无效一方面可用实证分析的规制俘虏理论来解释;另一方面,即使不存在规制俘虏问题,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导致规制制度本身也存在着缺陷。但在政府规制低效与市场失灵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完全放弃规制或实行私有化也并非是解决问题的万全之策。因此实行激励性规制与部分放松规制便成为政府规制的发展方向。实施激励性规制主要是通过设计合理的制度来克服传统政府规制所存在的缺陷,给予被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从而减少规制成本,同时提高企业资源配置效率。激励性规制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特许投标制度、区域竞争(或称为标杆竞争)制度、价格上限规制、社会契约制度等。尽管上述激励性也不同程度存在着某种缺陷,但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传统规制存在的问题,在欧美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放松规制则意味着放宽或取消原有的规制制度,如将行业禁入改为自由进入,取消价格规制等。放松规制的首要目的在于引入竞争机制、减少规制成本、促使企业提高效率、改进服务。70年代以后,以美国、日本、英国等主要国家为中心,对电信、运输、金融、能源等许多产业,都实行了放松规制。各国在放松规制过程中,根据本国情况采取了不同方式。英国的放松规制是与私有化过程相伴而生的,先后部分或全部将英国电信公司、英国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出售,出售后企业的效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上面对规制经济学产生与发展的叙述主要是针对经济性规制而言的,因为相对于社会性规制而言,经济性规制起源较早、体系较为完善,发展较为成熟,在早期政府规制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生活质量、社会福利等问题关注程度日益加强,各国在逐步完善经济性规制,对经济性规制产业实施放松规制的同时,将关注点更多投向了社会性规制领域,社会性规制在政府规制中的地位与作用正逐步提高,规制的领域也不断扩展,规制的方法与手段也在不断改进。政府对社会性规制的重视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进步、生活质量提高的反映,更直接体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与对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注。因此社会性规制也将成为未来政府规制中一个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学是美好的,学习经济学是痛苦的。回复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lzy20051028·加关注·串个门·加好友·发消息·1关注藤椅 发表于2007-9-2615:13:00 |只看作者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因为资金,也不是因为人力资源,也不因为自然资源,而源于组织制度本身。组织本身的奖惩机制,分配机制,创新机制,合作机制等等,直接决定着这个组织的运转,并决定着这个组织是什么样的状态,并直接着决定组织以后的发展。制度本身也是一种生产力。制度经济学的应用范围,凡是有制度的地方基本上就有制度经济学的应用之地,而制度是组织的外在表现,而组织是无处不在的。强大的组织都拥有强大的制度体系,强大的制度体系和组织紧密相联,产生了极强的生命力,在社会上生根发芽,成为社会中的一部分。 前段内容可能无法浅显理解,举三个强大组织的例子来说明,分别是直销组织,黑帮和宗教组织。这三个经典的组织例子,他们在人力资源方面就无所不包,任何人,低至文盲,高至受到世界最好教育的人,都可以进入,并可以找到相应的位置,并能够保证他们发挥自己最大的力量,都可以容纳进去,并能保证本组织的稳定。再如,一个地区发展的很不顺利,这个地方没有资金吗?任何一个组织都会比个人有资金的多,只是多少的问题。这个地方会不会没有人力资源,最低这个地区的人口也有数十万,这数十万当中难道就没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或者是有足够能力的人,显然是不可能的。结论很显然,在某个制度上出了问题,压抑了创新和经济发展,利益的驱动机制显然是没有处理好的。 \n·0粉丝博士生教授论坛币9378个威望0 级经验10451点帖子361精华0学术水平2点热心指数3点信用等级5点在线时间311小时注册时间2005-10-27最后登录2013-9-16总结,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是组织运营的组织形式,包括组织的各个系统,如何最大限度的搭配在一起,让其良好的运行。制度经济学认为,组织发展的不健康,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其组织的形式出现了问题,而非其它的原因,所有的问题根源在于其制度设计,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达到良好的运营计划,从而达成所期望的结果。经济学是美好的,学习经济学是痛苦的。回复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lzy20051028板凳 发表于2007-9-2615:15:00 |只看作者\n·加关注·串个门·加好友·发消息·1关注·0粉丝博士生教授论坛币9378个威望0 级经验10451点帖子361精华0学术水平2点热心指数3点信用等级5点在线时间311小时注册时间2005-10-27最后登录2013-9-16法经济学在国内的兴起已有多年。最近几年来,法经济学的论文、专著并不少见,法经济学的课程也在较多的法律院校中开设,但法经济学并没有达到它应有的普及程度,了解并能运用法经济学方法研习法律的法学学生、学者并不多。法学专业的学生一般会认为这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因而或不予研习,或初尝即止;而较多的法学学者认为这是一门并不好掌握的边缘学科,且与其研究对象并无直接关联,因而忽视法经济学。笔者以为,法经济学作为一种研习部门法的基本工具,应该在学界和法学教育中有相当程度的普及。因为缺乏这种工具,对法律的研究可能会片面;缺乏这种视角,对法律的理解也可能出现偏差。2004年2月12日中央电视台对我国航空意外保险领域中的手写假保单(即不留底单的保单)现象进行了报导,并就此现象采访了多位不同领域的专家。有法律专家对此现象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分析:“管理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是出现这种无效手工保单的主要原因。加大监管力度,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如果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才能肃清保险市场的假保单。”①纵观其法律意见,该法律专家对手写假保单问题开出的药方主要是“加大监管力度”。这也是一般法律人的常用思路。②因为针对较普遍的违法行为,建议加强执法力度并加重处罚力度,似乎总是没错,但手写保单的问题就没那么简单。不留底单的手写保单之所以较普遍出现,其原因正是政府对其监管的困难。与电子保单相比,对不留底单的手写保单进行监管难度非常大。如果实在要监管,则监管成本会非常高,高到使监管不可行的程度。正因如此,保监会作出了取消所有人身意外类的手工保单的决定。保监会作出这种决定也正是考虑到了对手写保单的执法难度和高额执法成本。③相比两种不同制度,需要保监会监督的对象完全不同,监督难度和监督成本因此存在巨大差异。如果手写保单能够合法存在,则保监会对其监管主要在于手写保单是否留有底单。彻底取消手写保单后,保监会的监管主要在于是否还有手写保单。很显然,对后者的监管要容易得多,监管成本也会更少。由此可见法经济学的方法和视角对法学学者、学生的重要性。  法经济学是一种分析法律的方法,一种对法律进行研究时必不可少的方法。它是一种务实的方法,一种世俗的方法,一种现实主义的分析方法,它能把法律和法学从理想的境界拖回到世俗的现实社会。笔者以为,要初步掌握这种分析的方法,主要不在于学习,而在于从传统的法学教学中走出来。如对法律作理想化的理解就会阻碍这种现实主义分析方法的运用。举个例子。如公平的提供,它并不是无限的,它会受制于资源的限制,法学和法律中的公平因此就应该考虑到这种限制,这种资源对公平的限制表明两点,其一,并不是越公平越好,如果公平的实现花费太多的资源,则这种公平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其二,理想中的公平状态并不是时时处处都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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