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培训 装卸搬运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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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 装卸搬运法律法规

第六章 装卸搬运法律法规 Ø 装卸搬运法律关系概述 Ø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 Ø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 Ø 公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 装卸、搬运的内涵与外延 ü装卸指物品在指定地点以人力或机械设备装入 或卸下的活动,它侧重于改变“物”的存放、 支承等空间状态 ü搬运指在同一地域小范围内对物品进行的水平 移动,它侧重于改变“物”的空间距离 ü装卸与搬运往往相伴而生,人们因此而将它们 看作一个整体,称为“货物装卸” ü“堆码、拆垛”、“分拣、配货”、“搬送、 移送” 装卸在物流中的地位 Ø1)装卸是联结多项物流活动的中间环节 Ø2)装卸是影响物流成本和效率的重要活动 装卸作业时往往需要接触货物,容易造成货物 破损、散失、损耗、混合等损失。 物流搬运装卸作业中法律关系的构成 Ø1.合同的主体 港站经营人 Ø2.合同的标的 服务行为 Ø3.合同的内容 Ø4.合同的形式 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 Ø 港口装卸搬运法律法规 Ø 一般货物的港口作业合同 Ø 集装箱货物的装卸合同 Ø 港口与船方之间的货物交接关系 Ø 国际公约中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港口装卸搬运法律法规概述 ü《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主要适用于在我 国港口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有关作业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ü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 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未生效 一般货物的港口作业合同 ü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 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 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 ü1.作业合同的订立 委托合同 合同中的港口经营人称为作业受托方,另一 主体称为作业委托方 2.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作业委托人 (1)交付货物作业所需的单证 (2)交付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货物 (3)按要求对作业货物进行包装。 (4)承担因货物自身引起的相关费用 (5)按时接收或交付作业货物 (6)变更收货人 (7)除另有约定外,应当预付作业费用 2.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2)港口经营人 (1)港口经营人的义务 ①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②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完成货物作业 ③以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方式交接货物 ④妥善保管和照料作业货物 ⑤承担作业过程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迟延交付 的责任。但港口经营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 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2.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2)经营人的权利 ①拒绝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作业 ②处置对自身安全带来影响的危险物 ③对作业货物转栈储存或者提存 ④对货物的留置权 集装箱货物的装卸合同 1.集装箱的港口作业合同 1)作业委托人委托的义务与责任 (1)应填制“港口集装箱作业委托单” (2)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货物的品名、性质、数 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委托作业 单记载相符 1.集装箱的港口作业合同 2)港口经营人的义务与责任 (1)港口经营人应使装卸机械及工属具、集装箱 场站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 装卸、运输和堆存的安全 (2)港口经营人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做到: (3)集装箱堆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 (4)集装箱作业的交接 (5)港口经营人的责任 2.装、拆箱合同 ü指装、拆箱人受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委 托,负责将集装箱货物装入箱内或从箱内搬出 堆码并收取费用的合同 ü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 面合同形式,并由委托方注明装、拆箱作业注 意事项。委托装、拆箱作业的货物品名、性质、 数量、重量、体积、包装、标志、规格必须与 “集装箱货物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2.装、拆箱合同 装、拆箱人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ü1)确保集装箱适合装运货物 ü2)填写有关单据 ü3)装箱的作业要求 ü4)拆箱人的特殊义务 ü5)装、拆箱人的赔偿责任 港口与船方之间的货物交接关系 ü港口与船方之间的货物交接关系受到 《规则》的直接调整,这在第四十六条 中有明确规定 ü另外有关集装箱的交接问题适用《国内 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集 装箱运输管理规则》中的特别规定 港口与船方之间的货物交接关系 Ø1.船方的配积载义务 Ø2.船方提供船舶预确报的义务 Ø3.货物的交接 Ø4.货物交接双方和交接地点 Ø5.编制交接清单 Ø6.交接时的货损责任 国际公约中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1.公约的适用 两种情形: Ø一,营业地在缔约国的港站经营人,从事与国 际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时应受到公约的调整 Ø二,与运输有关的服务行为受到缔约国国内法 调整时,公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于行为人 国际公约中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2.港站经营人的责任基础 Ø按照公约的规定,港站经营人对货物的毁损灭 失或迟延交付承担责任的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 Ø除了事实灭失以外,在明确约定的交货日期届 满后的连续30天内或无约定时间时,在有提货 权的人要求交货后连续30天内,未能向权利人 交付货物的,也可以视为货物灭失 国际公约中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3.港站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经营人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其 向有权提货的人交付货物或将货物交由 该人处理之时止,应对货物负责 4.赔偿责任的限制 国际公约中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5.索赔与诉讼时效 ü就货物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交付提出赔偿请求的 诉讼时效是2年 ü时效起点的计算有两种:一为经营人将全部或 部分货物交给有权提货的人或将货物交由他支 配之日开始;一为索赔人收到经营人发出的货 物灭失的通知之日或货物视为灭失之日,两者 以先者为起算点。2年时效不包括开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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